关于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校准时的评定长度
根据JJF1099-2003 中6.2.1 b.根据所选的取样长度l选定评定长度ln,除取样长度与评定长度相匹配的仪器以外,一般取ln=5l. 按照表2规定,Ra=6.3um,加工方法为“铣”的样块,取样长度应为8.0mm,评定长度为40mm(我们测量时测量长度为56mm,评定时去掉首尾两个,评定中间5个取样),样块尺寸为(2~2.5)mm,不够长的怎么办?(按6.1.1规定是合格的...)取样长度取短?还是减少评定的取样个数n? 根据GB1031的5.4条规定,“评定长度应根据不同的加工方法和相应的取样长度来确定”,“如被测表面均匀性较好,测量时可选用小于5L的评定长度值”。“一般”情况下n取5,加工表面的均匀性越差,评定长度就越长,n甚至要大于5,加工表面的均匀性越好评定长度就可以越短,n就可以小于5。样块尺寸不够长,可以选用小于5L的评定长度值,样块本身均匀性就好,n能够取几就取几吧,呵呵。
[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3-17 23:22 编辑 ] 一般的粗糙度量仪只能设定取样长度与截止波长,这两个值也是相同的,只要把这个值设置合理了取样的段数是不可以别设定的,软件计算都是以5n评定的,如果不够他就会自动的把评定的段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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