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标的问题
本单位一套标准测力仪,即是材料试验机的校准装置,又是负荷传感器校准装置,也是工作测力仪校准装置,建标的时候是否作为三个计量标准分别建立? 我认为,如果标准测力仪是校这三种仪器的主标准器,加上其它的配备设备,建一个标准应该是可以的,但要写好这个标准的覆盖范围,并针对每种被校准设备分别做不确定度评定。当然也可以分别建标,每一项标准对应用一个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更明了。 可以建立一个标准,范围覆盖这三种。 建一个标准就行;材料试验机、负荷传感器、工作测力仪都可用(0.3级)标准测力仪检定校准。标准的名称可以叫“三等测力计标准装置”。回复 1# warrie 的帖子
按理应该建立三套标准对应三个检定规程,每一套标准可以引用此标准测力仪,也就是在三套标准共用此测力仪。当否,请参考。回复 1# warrie 的帖子
可以建一个标准,开展三个检定/校准项目,但2名检定员必须都有这三个项目的资格 原帖由 yinjj 于 2009-4-1 11:33 发表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按理应该建立三套标准对应三个检定规程,每一套标准可以引用此标准测力仪,也就是在三套标准共用此测力仪。当否,请参考。
同意这种说法,另外在给计量标准命名时是有国家规范的,计量标准的名称必须和那上面的一致。 只需建一项标准,即:“×.×级测力仪标准装置”。如果是0.1级的数字测力仪,则主标准器应该是多个量程的负荷传感器,配套装置应该是各传感器共用的指示仪表。如果是0.3级测力环,则主标准器就是各量程的测力环。不确定度应该可以利用送上级计量部门进行校准的机会,要求提供典型值的重复性测试原始数据。 属同一个量传系统建一个计量标准开展三个项目的检定 可以建一个标准,至于是二等还是三等,看测力机的准确度等级,另外如开展三个项目,每个项目只要保证有二名以上检定人员就可以了,不必规定二名检定员必须具备这三个项目的检定资格。 建一个就可以了,在申请的开展项目中,把三项都填上 一个标准装置可以开展多个项目的检定(只要符合检定系统图),可以只建一个标准,贵单位已建立《材料试验机的校准装置》,可以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更换标准装置名称和开展的检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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