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gle 发表于 2009-4-29 13:55:45

現場評審問題請教!

我們公司自己出的校準報告中 誤差和允許誤差的有效位數一樣,CNAS認可委的人認為誤差應比允許誤差至少多一位有效位數,不知大家如何看?現在就想找下看有沒有相關標準對此有相關說明,請各位指教。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4-29 15:01:15

我认为CNAS认可委的人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从有限数字的修约规则来看,如果小数点后有三位,那么说明小数点后二位为准确数据,第三位为存疑数字;有二位的话,小数点后一位为准确数字,第二位为存疑数字,允差比误差多一位的话,说明允差使用在可靠位数上,结果就更可靠。

风吹石 发表于 2009-4-29 17:06:06

如果是用百分数表示的相对误差或引用误差,就可以和规程的要求保持一致的位数。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4-29 17:26:05

我认为,审核员或者评审员中有的人認為誤差應比允許誤差至少多一位有效位數,是没有依据的,你可以向他请教这条规定的依据来源。在校準報告中 誤差是校准的结果,允許誤差是检定规程或者校准规范规定的误差最大值,我们检定和校准的目的就是得到误差,并将误差与允许误差相比较,从而判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规程和规范的要求。只要能够达到这个目的校准结果(误差)的有效数字是否比允许误差有效数字多一位并不重要。是否需要校准结果(误差)的有效数字比允许误差有效数字多一位,要根据允许误差的大小和被检测量设备的最小读数是多少来决定。

vandyke 发表于 2009-4-29 20:17:19

这个问题不好说对不对。假设某标准要求误差小于等于3%就合格,你出具的报告结果是3.1%,算不算合格呢?倘若可以和允许误差保留同样的位数,那你可以让3.1%=3%合格,倘若要多保留一位,3.1%就不合格。你说怎么算?

sengle 发表于 2009-4-30 14:05:49

首先感謝各位支持,說一下我的看法。經過仔細分析後個人認為:誤差比允差多一位這個是結果,根源在與CNAS是想要求標準器分辯力小於被檢表的十分之一,隻有這樣誤差才能比允差多一位(此誤差指絕對誤差,相對誤差不具有代表性)。
此要求明顯不具有普遍性,例直流電壓表檢定規程上規定標準器整體誤差小於被檢表三分之一,穩定性及分辯力小於被檢表1/5~1/10。存在同等顯示位數的標準器和被檢表,而被檢表分辯力為標準器的1/5即,標準器分辯力為0.01,被檢表分辯力為0.05,此種情況是絕對無法滿足誤差比允差多一位的。

OUYANGGANG 发表于 2009-5-1 10:48:16

我认为,审核员或者评审员中有的人認為誤差應比允許誤差至少多一位有效位數,是没有依据的,你可以向他请教这条规定的依据来源。在校準報告中 誤差是校准的结果,允許誤差是检定规程或者校准规范规定的误差最大值,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4-29 17:26 http://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同意4楼的观点,出校准报告的目的就是要给出本次校准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评审员没有道理要求你们的报告在误差处理位数上,一定要比允许误差多一位有效数字,你让他那出依据来,就说我们好整改,他要是找不到依据是不能给你们开具不符合项的,这个评审员的理解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评审员也有不能肯定的时候。

军人 发表于 2009-5-3 01:06:53

6# sengle
“檢定規程上規定標準器整體誤差小於被檢表三分之一”这是测量扩展不确定度(k=2)的要求。
“穩定性及分辯力小於被檢表1/5~1/10”是对于测量结果进行不确定度分析可以忽略不计的分量的原则。
“存在同等顯示位數的標準器和被檢表”这种情况只能做比对了吧?

kissguo 发表于 2009-5-25 13:41:27

哎,和那个审核员PK一下,"他认为"算是标准或者规定吗? 换个审核员,有可能还有别的"认为"或者理解呢。。。

闪电狂客 发表于 2009-6-1 22:21:18

如果评审员能够给出依据出来,我们就按照要求做,否则不需要多给出一位。

hbjlk 发表于 2009-6-11 15:26:30

审核员说话无依据,很多情况下,误差小数位数就是和允差是一致的。

焦点访谈 发表于 2009-6-19 14:27:47

我看多1位少1位不是主要的,关键是得出的结论对过程控制能否有效,能否满足过程控制需要,如果能够确保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就没必要调整,反之,应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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