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使用单位用的温度仪表属于强制检验范围吗?
请问使用单位用的温度仪表属于强制检验范围吗?如有,周期为多少?有何依据? 如果用于设备、环境监测,应该在计量器具强检目录内,根据类型可依据JJG67-2003 《工作用全辐射温度计》等检定规程。 周期在计量检定规程中有说明,一般为一年。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和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属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所以要看温度表用在什么地方,按用途来定。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7-5 20:30 编辑列入87年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有: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2001年10月26日补充纳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有:
2、热能表:热能表。
只要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和医疗卫生的,并且属于以上5种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就属于强制检定的温度类计量器具。其他的不管是什么,也不管用于什么场合都不属于强制检定的温度类计量器具。 按照国务院的强检项目117的内容对照一下就行。 看用于什么方面了
用于强检范围内的就是 国家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和医疗卫生方面的计量器具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果温度仪表用于这些方面就应该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至于是不是列入国家强检目录里的,我个人认为只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因为强检目录颁布于87年,已经20年了,随着科技的发展,20年间计量器具更新换代很快,很多地方都换成先进的仪表了,而在强检目录里面是看不到的,对这些计量器具也应该算是强检计量器具呀。 温度仪表属于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和医疗卫生的,并且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就应是强检器具,此外有部分行业将企业关键、重要过程(工序)用的计量器具也列为强检器具。 强检和非强检真的是很难分啊,我也很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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