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法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中第六十条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中设计的食品产品抽样应不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来执行?
我认为不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执行,食品安全法指的是产品质量检验,而定量包装是计量检验。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是《计量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不是产品质量,是计量检验.法律依据是《计量法》.不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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