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装置名称要不要变更?
原来用测力环做力值传递标准时,建标的名称是“三等测力计标准装置”;换成传感器了,建标报告要重写,标准名称要变吗? 装置都变了,原来的名称肯定是要不得的了。数字式的称级,可变更为××级测力标准装置。个人观点,供参考。 肯定要,搞不好要重新建标。 同意2楼意见。你的计量标准是以主标准器的名称命名的,主标准器三等测力计已经更改,当然计量标准的名称也要随之更改。随便提一下,如果计量标准是以被检对象命名的,只要被检对象的准确度等级不发生变化,你的主标准器无论怎样改变,计量标准的名称仍然可以不变。 1# dbhlong二楼的意见正确,但在变更标准器后,要及时申请上报主考部门得到确认。 名称必须要改,可以用《测力仪标准装置》,名称中回避××等级,精度等级问题在内容中体现。因为我国的力标准机一般都在1MN,可以标定0.1级的测力仪,超过了只能是0.3级了,而现在配置的测力传感器一般都要到2MN甚至更高,直接用等级在名称中无法全覆盖的。 谢谢各位回复!
标准命名目录里不知有没有《测力仪标准装置》这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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