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证书的有效性
计量检定证书出了省还有效吗?地域变了是不是还需要到当地计量部门重新申请检定?依据 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检定的授权书中都有检定项目、检定区域的授权,只有在授权区域内开展检定才是合法的,超区域检定是越权检定,越权检定当然就无效了。所以你要看你申请检定机构的授权书,看其是否有资格进行检定,对于无效的检定就要重新找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注意的是如果你是送到该机构进行检定,该机构属有权检定,当然证书就是有效的了,你就不用再检定了,如果是该机构超越区域到你单位进行检定就属越权检定了。个人观点,供参考。 檢定證書只要時間沒有超過,是政府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的證書都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注意是应当,不是必须。所以按照3#的说法是对的。但是,如果涉及到有毒有害作业,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该在当地相关部门备案。 只要是法定的单位,证书在有效的时间内,出省当然也是有效的。我单位的一些设备就经常送到北京和上海检定,出具的证书在外审和计量标准考核的时都被相应的机构认为有效的。
检定证书的有效性
近期我们查处一商店,使用的计量器具是从外省拿来的有当地计量部门的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该证书有校吗?是不是应从新检定。 6# 咖啡屋只要是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且在周期内使用,都应视为有效。你可以做的是核实、验证证书的真实性;计量器具是否属于使用者。如果没问题,建议认可通过,避免引起行政投诉风险 。如果存在造假和欺骗行为,才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规范市场行为没错,但须有根有据,不能违规操作。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8-30 12:22 编辑
这的确是个难题,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对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的解释是:
1.本条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法律地位的规定。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3.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但建立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
4.本条关于须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各地区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近期你们查处一商店,使用的计量器具是从外省拿来的有当地计量部门的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首先要确认这是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第二,这是经原地强制检定合格,而不是经“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合格的。因此理论上是不可以用于贸易结算的。
但是因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和商贸集团大量涌现,而这些企事业单位的注册所在地是原地,外地是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经过集团公司所在地法定机构强制检定了,根据计量法规定是合法的。可是根据子公司现在的实际所在地,其未经所在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又是非法的。这恐怕需要在新的计量法中给予明确。
在没有得到明确规定之前,本人建议,首次发现可以向使用单位加以说明,要求下一次检定在子公司实际所在地检定,并与集团公司所在地技术监督局沟通,因为作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已经在原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避免技术监督系统内部造成纠纷,影响政府形象。作为集团公司也应该主动向注册地技术监督申请撤销强制检定备案。 检定和校准现在有没有区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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