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使用问题
我们企业在做检定和校准时等同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但实际情况是,有时我们达不到检定规程的要求。想编自己的校准规范。像这种校准规范能不能比国家推荐标准的要求低?能不能对检定规程所附的记录格式按需删节(如压力控制器检定中气动部分的,我们使用的全部是电动仪表),如果能?依据是什么? 检定规程应有的项目不能删节。
但是:
规程中的检定原始记录格式本来就是参考格式,可以根据需要删节。但不能删节必检项目。
对不适用的部分(气动控制器),可以删除,并将名称改为“电动压力控制器检定原始记录”
如果是使用后续检定,也可以将首次检定的专有项目删除,并在记录名称中体现。 楼上的回答我大概明白了 还有没有别的说法呢 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只是一个原则,校准、检定采用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对于实际计量工作,必须考虑实际情况,因此对于检定、校准,根据预期要求,可做相应调整 检定或校准依据的是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不是依据国家推荐性标准。检定不可偏离规程,但校准可以根据你们单位的具体使用情况,有条件偏离。 检定属法制计量的范畴,具有强制性,如果是检定就必须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不能采用国际推荐性的标准,强检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检定,计量法中有规定,除强检计量器具外,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采用校准的方法进行量值溯源。
校准不属法制计量的范畴,属自愿行为,校准可以依据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国家标准以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还可根据企业的使用情况,依据规程、规范等编制校准规范,作为企业内部校准的依据,根据你的使用情况降低校准的要求也是可以的。 彻底明白了 非常感谢!认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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