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直接建一项标准
有个问题咨询一下,我这千分表和百分表用的是各自独立的标准器,但它们依据的是同一本规程,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合二为一只建立一项计量标准? 应该不行吧,量传的级别不一样。 千分表和百分表可以由两个规程合并为一个规程JJG 34-2008 ,那么过去要建两项计量标准的有何理由不可以合二为一只建立一项计量标准呢!象小角度检查仪标准装置包括了不少小角度仪器,且主标准器及相对的规程也不是一个,仍然可以只建一个标准。我们就是建的“检定指示类量具标准器组”其代码为01315500。 只需建一项,名称可命名为“指示表检定装置”,在主标准器和配套设备栏,将检百分表和千分表的设备均列上即可。 赞同3楼和4楼的意见。把你的“各自独立的标准器”都填入拟建计量标准申请书和建标技术报告中的“计量标准器”栏,把被检的百分表、千分表、杠杆百分表、杠杆千分表、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等统统填入“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即可。这就类似于“几何量光学仪器检定标准器组”的性质,检定投影仪类的仪器、检定工具显微镜类的仪器、检定光学计类的仪器等使用的计量标准器都不一样,可是它们却可以合并为一个计量标准来建标接受计量标准考核。 赞同3、4楼的观点,不需把标准分类分得这样细。通行的方法(也是可行)都是只建“检定指示类量具标准器组”一个标准,来开展千分表、百分表的检定,标准器的组成如5楼所说。省事省力。 千分表和百分表可以由两个规程合并为一个规程JJG 34-2008 ,那么过去要建两项计量标准的有何理由不可以合二为一只建立一项计量标准呢!象小角度检查仪标准装置包括了不少小角度仪器,且主标准器及相对的规程也不是一 ...xqbljc 发表于 2009-11-6 09:26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千分表和百分表可以由两个规程合并为一个规程JJG 34-2008 ,同意 直接建立量块标准就得了,然后传递到检定器上,随便检定,若是一个计量器具建一个标准,那企业还有活路吗,国家检定系统表上只是溯源到量块的 可以建立一个标准,主要设备可分别列入。要到计量处去申请变更。 答案已经很明确,楼主的想法是没有问题的。
在实际的工作中,一般来说依据同一检定规程是允许建立一项计量标准的。对应的如果是被检量具有相同作用、工作原理相近的话也可以申请一项标准。比方说电流表、数显电流表等。 现实中还有个问题大家讨论一下:分光光度计原来是分紫外和可见来建标的,现在合成一个规程JJG178-2007,计量标准的命名规范JJF1022-1991中仍分为紫外和可见两种,这要如何操作 当然可以建立一项计量标准 但我们同时也建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标准装置,如果检紫外分光光度计和可见分光光度计的装置采用计量标准代号为46113500,似乎也不妥。 应该分别建标,因为量传的对象不同 我也同意放在一个标准装置中 应该是可以建一个标准的,主标准器写高的,低的改为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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