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标准是什么?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取短时间内对同一个稳定的被测量对象进行重复多次的测量,其测量结果的实验标准差为该标准的重复性,但重复性要符合什么要求才能评定其稳定性是合格的呢? 1033规定,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小于扩展不确定度的1/5~1/10为其重复性合格[ 本帖最后由 猪吃老虎 于 2007-9-25 18:14 编辑 ] GJB2749-96规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小于扩展不确定度的1/3为其重复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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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和稳定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评定重复性和稳定性是否合格的要求:(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里都有写的)重复性: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应不大于测量不确定评定中所采用的重复性数据(也就是说 建标考核中的重复性跟不确定度评定中的重复性是两码事,不能混用),若数据比不确定度重复性数据大,则重新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如果不确定度中无重复性数据,则至少小于合成标准不确定度.
稳定性:稳定性是需要长期的考核,应有历年的考核记录.若是新建的标准,则需每隔(大于)一个月进行(大于或等于)4组测量,每组测量n次,每组取算数平均值,4组中最大与最小值之差为该时间段的稳定性,评定其是否合格,该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扩展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 本帖最后由 ljg5647 于 2007-9-26 08:38 编辑 ] 2楼,1033哪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小于扩展不确定度的1/5~1/10为其重复性合格”的规定?我怎么没看到? 报告楼上,92版的1033是这么规定的,2001版的规定4楼的已经讲述的够详细了。俺单位是2002年通过的计量标准考核,当时省局采用的92版考核俺们。这么多年过去了,俺还抱着92版不丢,惭愧惭愧。
俺这就学习2001版去,感谢楼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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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错吗?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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