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的标准器可以送外省计量院检定吗?
我检测中心(县级)的检定设备是否必须在本省计量院检定,哪条法律或条例有此要求?注:我省计量院有这个检定设备检定项目的授权。 原则上讲可以送外省的计量院,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你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谁?如果你单位的计量标准、计量人员的考核全部由省计量院进行考核,那么最好将设备尽可能送省院吧。道理我想不说你也知道。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9-12-7 18:32 编辑
国家对检定设备的送检,有个指导性的原则“就近就地、经济合理”,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送什么地方检定,送什么地方检定是企业自己的自愿行为,国家行政是不进行干预的。 “就近就地、经济合理”,国家行政确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送什么地方检/校,但各计量检测机构的量传工作的开展确有一个区域问题,这在标准考核及实验室认可文件上均有所体现,所以是一个比较矛盾的东西。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12-2 10:48 编辑
《计量法》第十一条说的非常清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你们检测中心(县级)的检定设备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畴。因此,你必须送“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只有在“当地不能检定”时,才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而不是直接“送外省计量院检定”,除非该外省计量院是“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可以的,计量法有要求,检定必须向上级标准溯源,不限地区。 1# mangshan
用于量值朔源的计量标准器,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你们应按期送到其上级具备资质能力法定技术机构进行必要的量值朔源。 现在的麻烦是:我们检测中心(县级)新购了一台检定设备,随机器带了四川中国计量测试研究院的检定证书,虽然中测院的授权检定范围是全国,但考评员仍要求我们把检定仪送到本省计量院复检,我们该怎么办?:L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12-4 00:47 编辑
11# mangshan
你们的这个测量设备不是一般的测量设备,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纳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管理。根据计量法规定,你必须送“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只有在“当地不能检定”时,才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而不是直接“送外省计量院检定”,除非该外省计量院是“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所以是应该送你们当地省计量院检定的。 11# mangshan
新购计量器具在生产地法定计量机构首检是常规做法,这是对交易双方负责。如果所购置的设备被仍处于检定周期内使用,都是法定授权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应该合法有效。可以按周期走,后续检定应该遵循属地管理。至于考评员提出复检,要看是什么理由,如果是对设备现状及所测数据有疑问,复检可以进行;如果是对证书表示怀疑那就没道理了。 11楼谈到的情况确实存在,中国计量测试研究院的检定证书应属合法有效,如果仪器的检定证书仍在有效期内,并且排除仪器运输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其它正常因素的影响,那么考评员要求必须把仪器送到本省计量院重新复检,确实是没有道理的,应该讲可能有创收目的及幕后因素的嫌疑。某些人机械搬出某个法规的某段话强调仪器应送当地省计量院重新检定,应属对法律法规的片面曲解,也是对“就近就地,经济合理”原则的漠视。
我们在考核、考评及工作检查中遇到的该类情况基本是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一致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经济利益等均需考虑。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12-5 00:47 编辑
什么是“强制”?就是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必须这样做。国家强制检定的“强制”基本要求就两条,一是按规定周期,二是送指定地点。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当然必须是按规定周期、送指定地点检定。这个指定地点,计量法已经说得一清二楚,就是15楼超版说得顺序。
如果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则只要是某计量技术机构具备能力,且是国家法定计量机构(包括授权机构)就可以了,而不必按计量法说的那个检定机构顺序。
现在的情况是,楼主的新购设备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当然送指定地点检定是必须的,而不是任何法定计量机构的检定结果都是可以的。这与机构的经济利益应该是没有关系的,这是一个法律层次的问题,是计量法的明确要求。
除非是计量法修改了这一条,修改成任何法定机构的检定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都有效,即取消强制检定必须送指定地点检定的规定,取消就近就地的原则。也就是说强制检定不再强制要求送指定地点。如果这样,那么强制检定与一般检定还有什么区别呢?那就不如取消强制检定一说了。 原则上讲可以送外省的计量院,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你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谁?如果你单位的计量标准、计量人员的考核全部由省计量院进行考核,那么最好将设备尽可能送省院吧。道理我想不说你也知道。 ...
一凡 发表于 2009-12-2 08:23 http://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大抵也是这个原因
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啊 考核人员也是基于就近原则来考虑问题,其他省市地方出具的证书的标准和规则可能会有些出入,这些都是考核人员会考虑的问题.
我司也遇到过这种问题,也争论过.但天大地大考核人最大!没办法他们说怎么做,我们也只能按照他们的意思去做.
做人难呐!做事更难! 非强检的器具没有规定你必须在哪检定,按你说的是标准器,属于强检范围内的器具,如果本地区可以检定,原则上不允许去别的地方检定,这是考虑了同一地区量值统一性的问题。 按照量值溯源的要求应该送到所在的的上一级检定能力的法定技术机构,确保量传统一性。 可以送,如果贵单位有自己建标的话,还是在本地好。因为牵涉到以后现场审核问题。 可以送异地检,但要考虑和真正上级的关系。
做人要低调,不能目中无人。 可以。计量法明文规定:计量检定的原则是:就地就近,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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