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的好象都对,期待新的计量法出台
一般不超过一年,用得多可以半年或者更短一次。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1999年3月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号发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对任意或未经批准备案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撤消对该项目进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感谢各位量友发表这么多看法。
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差异,是由于检定和校准的概念太混乱了。
http://www.gfjl.org/thread-143804-1-1.html 这个帖里面,我对检定和校准进行了分析。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够讨论:“检定周期”。
如果同意这个检定的概念,检定只针对那些涨幅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这些计量器具应该经过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过型式评价,政府已经有资料证明,在检定周期内,如果没有恶意破坏或造假,这些计量器具的绝大多数是可以工作在合格范围内。少量超差的计量器具也不会超差太多,不会对社会造成过大的危害。因此在检定周期内如果超差了,也不会追究法律责任。
这就是检定周期的意义。
而对于非法制管理的领域,政府不规定计量要求,企业应根据需要自己制定合理的计量要求,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这时的校准周期,或严格说,是计量确认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有此引起的质量风险也是企业自行承担。
这就是28楼和29楼国家局规定的技术背景。
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检定确实是以政府介入管理计量器具的一种方式,但是,不应该以政府为主导,而应该以企业和技术机构为主导,从法律而言,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准确、是否依法检定,企业自身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技术机构则是利益方,依托法律获取盈利,只有责任方、利益方重视、遵守,才有可能解决计量器具检定的问题,单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是难以解决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并保证计量性能的问题。
政府部门在检定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应该是监督责任方履行检定责任、保持检定状态,确保利益方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
回复 32# 海子
这又牵涉到检定和校准的概念。
对于政府管理的计量领域,是与贸易结算、健康、安全、环保等领域相关的工作计量器具。政府可以规定买卖黄金买卖的秤的准确度,这是不能有企业自行规定的。
而企业质量管理的器具,自行规定计量要求,则不执行检定规程,不是用检定模式管理。
检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 随时可以做,但最长的时间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时间
检定按检定规程定检定周期,校准按客户的要求,客户根据仪器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仪器本身的稳定性等定校准周期。
回复 34# DYF1998
检定必须按照检定规程的周期进行周检。校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周期。校准需要用户自己承担由于仪器失准引起的质量风险。
检定适用于强检,校准适用于非强检并参照检定规程
使用中检验是使用者的事,它是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的补充。 ...
xqbljc 发表于 2009-12-29 09:10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观点不对,13楼说的对:“对于恶意破坏测量仪器以期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通过使用中检验进行核查”,所以也是政府的事情。
通过使用中检验,能够解决恶意破坏测量仪器以期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这可能吗?
大家可以看一下规程,几乎所有的规程在使用中检验时对计量仪器的示值误差等计量性能都是不检的。
检定和校准混在一起来解释,估计只有中国才这样。
回复 39# xqbljc
初衷如此,效果如何,大家可以评说。另外就是使用中检查不知手否有足够的培训,使大家,包括起草人理解这一点。
检测不检测是老板的事
不检测,出了问题是你的事
多考虑。
检定规程里一般都规定了最短的检定周期,当然企业的标准可以比国家规定的要高一些 ...
catxww 发表于 2010-3-9 10:14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也可能比国家规定的长一点吧
回复 43# justas
由于检定规程属于法律性文书,对其规定的周期,只能根据使用情况适当缩短,不允许再延长。
回复 41# davidow
文字叙述没有看懂,能否按中文描述的习惯,让别人看懂你要表达的意思。
本帖最后由 davidow 于 2010-9-2 17:47 编辑
回复 45# xqbljc
抱歉,错别字。
下面这段话不知是否更符合中文的表达方法:
针对“通过使用中检验,能够解决恶意破坏测量仪器以期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吗”
设计“使用中检查”的初衷(出发点)是及时发现包括恶意破坏行为在内的仪器失准。使用中检查可以通过抽检部分示值(例如利用砝码检验市场的秤)或检查铅封标识等。
关于“使用中检查”的概念,不知是否有足够的培训,使大家都能够理解。起草人也必须了解“使用中检查”的概念。
回复 46# davidow
使用中的检查,应该和“期间核查”差不多。“使用中的检查”有检定规程规定项目,“期间核查”是有体系文件规定。
回复 47# 风吹石
我得到的信息与下列观点相同:
引自: http://www.chinajl.com.cn/bbs/showtopic-10227.aspx
计量工作中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分为三个过程,即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接触的计量器具控制过程是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由于不常实施使用中检验,以至于我们对使用中检验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不能准确理解。下面是笔者对使用中检验的理解。
使用中检验是为确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一种监督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防止不合格、超检定周期、作弊的计量器具的使用,其内容包括检查检定标记或检定证书是否有效、铅封是否完好、计量性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对检验中合格的计量器具,原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等持续有效。经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原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则失效,须重新进行后续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使用中检验通常是由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由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实施。使用中检验执行的最大允许误差是首次检定或后续检定中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
和县质监局孙巨虎网络投稿
检定规程是法制管理文件,是指导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执法机构的文件。所以所有认为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活动,如使用中检验,是由计量器具用户自己进行的观点,都是错的。
前面提到“使用中检查”应为“使用中检验”
这个比较容易搞,但是难就难在有些人对企业的教育错误,计量问题关心最多的是审核员,他们会让你去校准或者检定,因为他们没有其他的专业知识,只能找这方面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