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完善计量确认的记录?
怎样做记录才能表明做好了"计量确认"工作?要在校准证书、自校原始记录、检测记录上增加那些内容才能证明进行了 “计量确认”工作? 记录应包括:⑴设备厂家表述及其唯一性标识、型号等;⑵记录的编码;⑶规定的计量确认间隔;⑷计量确认的技术程序依据(即6.2.1计量确认程序的标识);⑸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⑹设备校准引入的测量不确定度;⑺维护的详细情况及校准结果(如调整、维修或修改);⑻相关的环境条件(如温度等)和必要的修正说明;⑼确认过程参数与计算;⑽计量确认结果;⑾使用限制;⑿确认完成的日期;⒀执行计量确认的人员标识;⒁对信息记录正确性负责的人员标识(如验证员、审批员);⒂确认过程中调整、修改或维修的校准结果;⒃校准结果的溯源性证据(即使用的标准表述);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⒅校准证书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⒆计量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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