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工作职能:
1.负责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案件的查处。
2.负责协调系统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机构之间在稽查工作中出现的工作交叉和衔接等有关事宜。
3.负责受理企业.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负责督办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稽查支队交下级县市稽查大队办理的案件。
5.在局委托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开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流通领域中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查处。主要负责承办以下案件:
(1)主管局和政府交办的案件;
(2)主管局交办的及其他地区移送的案件;
(3)政府直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案件;
(4)企业和消费者举报的案件;
(5)当地较大规模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
(6)下级局稽查机构移送主管局的案件;
(7)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计量监督行政执法的主体。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是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的专职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依据为经全国人大批准制定、颁布的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各种实施条例、细则和规定等与计量质量管理相关的,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的行政法规;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是执法监督的范围。根据《计量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中没有看到在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封存一说,但有通过行政通知责令停止使用和罚款的规定;如果被查处到的是生产和销售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那就要面临被封存的后果。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除了罚款,引起恶劣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检定,合格与否怎么知道,如果使用者说了算,政府计量技术监督部门就没必要存在。至少目前是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