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路 发表于 2010-4-12 10:52:20

问一下紫外光度计扩项的问题,谢谢

我所原先已经建有可见分光光度计的检定项目,现在准备扩项,上一个紫外光度计的项目。
据我了解,在2008年光度计规程统一成《JJG 178-2007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之前,一共有一下4本规程。
JJG 375-1996 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检定规程
JJG 682-1990 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检定规程
JJG 178-1996 可见分光光度计
JJG 689-1990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

我所的可见分光光度计是在规程统一之前就已经建立的,我想问下如果现在扩项,能不能直接在原有的项目(可见光)基础上,加上紫外的项目?因为我们所今年也要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到时候直接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一起换了,等于就是换个名字而已,不知是否可行?知道的前辈指点一下啊,感激涕零啊!

vandyke 发表于 2010-4-14 19:58:26

我觉得只要你有规程要求的标准物质、标准器,人员有证,扩项应该水到渠成

三号路 发表于 2010-4-19 08:54:30

谢谢楼上兄弟啊,不过我的问题是能不能按照扩项来做(不用新建标),有没有高人回答啊?谢谢啊

xyb88 发表于 2010-4-19 10:47:27

回复 1# 三号路


    如果你单位原有的计量标准名称是可见分光光度计检定装置,那就没法扩项增加紫外项目,如果名称是分光光度计检定装置,可以按扩项处理,即使可以按扩项进行,我个人认为程序和新建标差别不大,原因是:虽然现在是一个规程,但人员也需考证增加紫外项目(如原来只有可见的话);标准器增加了;开展项目的范围增加了,按1033规定需进行现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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