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window 发表于 2010-8-26 15:26:43

汽车衡检定周期之争

我是江苏的,本地一个企业非说汽车衡检定周期是一年,我们这边惯例都是一年两检,基本上周边地区也都是一年两检的。企业让我们拿出文件来说明为什么要一年两检,找了半天,好像没发现文件。请问大家手头有没有说明规定文件,要求汽车衡一年两检的!有的话请提供一下吧。

zhoujidai 发表于 2010-8-26 17:26:39

我们公司的是一年一检,一年两检确实对于企业来讲成本有点高~~·

anxdan 发表于 2010-8-26 20:18:21

应该按照检定规程要求的周期来检

xutiancai 发表于 2010-8-27 13:39:08

都是一年一检啊,JJG539-1997就是这样规定的

梅计 发表于 2010-8-28 14:53:00

检定规程有规定,检定周期应该是一年。

叶问 发表于 2010-8-28 17:21:53

没什么可争得,规程规定一年,除非你能说服企业,哪就另外的事了

mxjcs 发表于 2010-8-29 14:58:10

检定规程有规定,检定周期最长是一年,使用频繁的可适当缩短检定周期。

德奥 发表于 2010-9-1 08:38:27

缩短检定周期必须按照规范来确定

彭友 发表于 2010-9-1 08:51:39

计量器具“强检”不是“强奸”,不按规程办事逼企业多出一倍的价钱,要换成是我早投诉上去了。

luoandzhou 发表于 2010-9-1 15:36:30

检定规程上规定“检定周期最长是一年”,没有规定检定周期是一年,你可以从该汽车衡的使用环境、使用频率、质量情况以及当地汽车衡情况等作说明,规定检定周期为半年。如果实在没办法要确定为一年的,那你就车辆费收足,另外,假如周期内出现问题,需用重新调试的,需用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

Thenaly 发表于 2010-9-1 21:38:33

支持楼上的说法

redleaf 发表于 2010-9-2 07:34:44

规程规定是一年一检,最长周期不超过一年,好多地方执行的一年两检,

redleaf 发表于 2010-9-2 07:37:42

是计量器具“强检”惹的祸,好象国外一般就是校准测试

ntjlsdyy 发表于 2010-9-2 10:58:14

检定规程上规定“检定周期最长是一年”,没有规定检定周期是一年,计量部门可以根据该汽车衡的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周期

从事 发表于 2010-9-2 14:28:49

可以根据企业计量器具的使用频率来确定,你用来贸易结算或是过磅收费的可以一年两检啊。和计量所沟通一下,或许可以改变的哦。

lwwb 发表于 2010-9-2 15:28:09

规程规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关键是你们是否按规程检定?你们100t的汽车衡检到100t最大秤量吗?如果按规程检定,别说一年两检,就是一年四检企业都愿意,要看你们是否提供优质服务,还是只是赚点检定费而已。

心怡 发表于 2010-9-2 20:05:41

回楼上一句,规程上说“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要检到最大称量吗? JJG539-97中提到:重复性好的汽车衡 可以用替代物来代替砝码,检到150t+都不成问题。

dxquan 发表于 2010-9-2 20:17:40

检定规程上规定“检定周期最长是一年”,没有规定检定周期是一年,你可以从该汽车衡的使用环境、使用频率、质量情况以及当地汽车衡情况等作说明,规定检定周期为半年。如果实在没办法要确定为一年的,那你就车辆费收足,另外,假如周期内出现问题,需用重新调试的,需用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

正解

csick 发表于 2010-9-2 20:52:39

调整强检周期,是有明确规定的。

csick 发表于 2010-9-2 20:54:41

本帖最后由 csick 于 2010-9-2 20:59 编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对任意或未经批准备案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撤消对该项目进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2000年10月23日

csick 发表于 2010-9-2 20:56:36

要有原始记录和检定合格率的分析统计,要经过省一级质监局的批准。

世纪先生 发表于 2010-9-4 16:50:58

回复 1# leewindow
要严格执法,服务为民。

hnmickey 发表于 2010-9-5 12:11:00

看了这个一年两检是为了收钱,而不是服务。

heczds 发表于 2010-9-5 13:08:32

回复 17# 心怡


    试问哪个计量检定机构检到满量程了???

心怡 发表于 2010-9-5 14:47:14

回复heczds 要灵活运用检定规程,结合自己工作经验,使用替代物代替砝码,可以检到检衡车都望尘莫及的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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