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计量系统的温度变送器是否需要周期检定(强制检定)
请教一个问题,按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流量计(流量计量系统)中的温度变送器是需要强制检定的,可现在检定单位对温度变送器出具的都是校准证书,他们说:《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JJF 1183-2007代替JJG829-1993, JJG829-1993《电子温度变送器检定规程》,现在没有温度变送器的检定规程了,只有校准规范,只好依据2007年的校准规范出具校准证书了,问题是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温度变送器)只进行校准合法吗?校准是否也有周期?周期是多少? 不考虑替代的规范,还用JJG829-1993,作检定行吗? 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呀! 按道理出了新规程,老规程自动作废。如果是校准规范只能出校准证书。 呵呵,一个是计量规范,一个是计量规程,规范怎能代替规程哪?
现在法律法规层面检定与校准不能等同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