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贸易计量流量计的附属温度变送器是否需要周期检定
请教一个问题,按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流量计(流量计量系统)中的温度变送器是需要强制检定的,可现在检定单位对温度变送器出具的都是校准证书,他们说:《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JJF 1183-2007代替JJG829-1993, JJG829-1993《电子温度变送器检定规程》,现在没有温度变送器的检定规程了,只有校准规范,只好依据2007年的校准规范出具校准证书了,问题是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温度变送器)只进行校准合法吗?校准是否也有周期?周期是多少?因流量计量属于力学类,并且大多部门都组合了综合的流量检定测试所,在此又发一次。 具体到气体的孔板流量计和涡轮流量计都存在这个问题! 流量计量在力学计量中被弱化了,论坛建议设置能源计量板块。 应该和流量计一并检定或校准
温变和压变是流量中尤其是气体流量中影响最大的因素,他们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流量的准确性
校准也可以,但要要求给出你平时所需要的温度点的数据,看其是否符合流量计的要求 强制检定目录中是没有的 需要强检的计量器具,
只作校准也行嘛,
依据是? 应该强制检定 应该进行强检,只是由于《计量法》颁布已经快30年了,许多在当时适应发展要求的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有的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需要进行更新,期待新修订的《计量法》早日出台。
对于孔板流量计、涡轮流量计等流量计有相应的检定规程,检定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规程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如JJG640-94差压式流量计检定规程,JJG1029-2007涡街流量计检定规程....... 现在许多检定机构包括国家级中测院,
现在对温度变送器都是出具的校准证书。
感觉着不太合适。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