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1-2-20 10:05:12

自编校准规范中的校准项目

第一个问题:实验室自编校准规范中的校准项目是否可以参照国家检定规程中的检定项目做如规定:如10个校准项目,新制的被校准应全部校准,使用中的可只校准5个项目,而修理后可能就需要校准7个项目了。
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定》是这样要求的“具体项目可根据用户要求选择使用”,而GJB5348《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是这样要求的“具体项目可根据用户要求或合同的要求选择使用”,那么第二个问题就出来了:
如果用户或合同都没有要求,是否校准规范里规定的全部项目都应该校准?请高人指点。

合格证明 发表于 2011-2-20 10:54:21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在仪器收发时,当用户没有进行明确时,收发人员应该向客户进行询问,当客户不太清楚相关要求的,收发人员应该根据常规经验给予客户适当建议,并征得客户的确认后在实施校准工作。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1-2-25 21:55:42

3#说的没有错,现在我想知道的是使用自编规范时的校准项目问题,不是什么时候应该制定自编规范的问题。2#的观点理论上可,但实际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尤其对综合性的实验室,校准项目有几百个,交接人员很难对每个项目都熟悉,包括我们国家的校准权威—中国计量科学院也做不到。

志成 发表于 2011-2-26 17:14:34

只要参昭国标就行了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2-26 17:35:53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1-2-26 17:38 编辑

回复 1# 随风飘扬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供需双方如果签订了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的条款模棱两可,就应该按照有利于顾客的理解方向理解。
  因此,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定》要求“具体项目可根据用户要求选择使用”,GJB5348《校准规范编写规则》要求“具体项目可根据用户要求或合同的要求选择使用”,本意就是校准项目的选择应该按照和顾客签订的合同规定。
  “如果用户或合同都没有要求”,就应该“按照有利于顾客的理解方向”来理解应该校准的项目。顾客当然是希望花最少的费用,校准最多的项目,也就是说“校准规范里规定的全部项目都应该校准”。

xqbljc 发表于 2011-2-26 22:44:56

回复 6# 规矩湾锦苑


    完全同意6楼的见解,那就是校准项目的选择,如果“用户或合同都没有要求,校准规范里规定的全部项目都应该校准”。如果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减少校准项目,起码是对工作、对用户不负责任。
    针对3楼的观点谈一点意见:自编校准规范不一定是在国家、行业和地方没有相关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前提下制定的,如果国家规程或规范在计量器具的结构形式、规格型号、计量性能等诸多方面不能完全覆盖被校的量仪,那么校准单位仍然可以依据相关的技术文件自编校准规范,并在厉行完相关的批准手续后,依此做为校准的技术依据。这种事情在日常的工作中还是经常可以碰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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