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时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就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年度工作报告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有关认证、工厂检查或产品检测工作情况及质量分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工作思路等内容。
二、工作报告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寄送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未提交2010年度工作报告的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补交。
三、对于未按时提交工作报告的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国家认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处理。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