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策略采访记
我国标准体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标准类型共分为4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从本质上来说,前三类标准都属于政府主管的标准,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一定范围内的最大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标准的性质。但知识产权却属于私权,在标准中突出表现为专利。在我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专项“标准化共性技术方法研究及标准研制”课题里,就专门有一个“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关键问题”的研究,在这一研究成果中,课题组认为,在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出于技术因素考虑,的确无法避免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原则上允许国标、行标和地标中纳入专利。在处理这些标准中涉及专利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应尽量与国际做法保持一致。其处置原则包括不排斥原则、许可原则、尽早披露原则、透明原则、不介入原则。
牛朝晖告诉记者,技术标准中含有专利基本上是无法避免的,尤其在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中更是如此。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之所以比较复杂,是因为谁也不知道标准中到底含有哪些专利、含有谁的专利,是否是完全得到授权等。所以采取提前许可和尽可能披露的原则,是降低公共标准中专利风险的有效方式。《中国质量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