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强制检定周期的确定
1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传递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虽然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大部分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计量法规定检定周期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周期进行周期检定。如果计量检定规程中没有规定的,可由计量检定技术机构确定。
这两种对检定周期的要求是否矛盾? 我认为是不同的,如果不变化,国家局就没有不要再发个公告了,以公告为准 两个种说法都是在同一规定中说明的吗?
非强制检定的周期确定,个人认为只要是检定,依据就是检定规程,那么检定的周期也应该是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
如果是校准,那么周期就可以根据使用情况自行确定。 一个是强制检定对象,一个是非强制检定对象 非强检的计量器具,自行确定也要有根据.拿出计量器具前几个检定周期的数据,进行分析,确实稳定,经批准以后才可以调整. 检定规程有的是这样写:可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怎么理解?
我们最近在进行建标的考核,考核老师在现场时发现试验室有一件辅佐设备的校准证书过了有效期,我们就解释校准证书并没有规定有效期,即使是检定证书,按上面的解释;可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并没有规定必须是一年,而且我们使用辅佐设备的频率极少。老师一听,想了想说也可以。
主要是现在的检定规程没有写死,还有我们发现GB和JJG都有不一样的说法,还是GB、JJG的专家没有沟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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