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一下自己的看法吧,关于液化石油气的净含量问题,我觉得应该遵从jjf1070-2005的要求,简单说一下理由,消费者消费的是液化石油气,而不是钢瓶,所有做为商品的主体是液化石油气,而不是装气的钢瓶,所以楼上所列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都不是液化石油气的产品标准,而是包装物钢瓶的标准和生产过程(充装)规范,标准中的规定也是不商品的净含量规定,不能作为液化石油气所允许短缺量的依据。 我就是闹不明白 14.91kg依然是安全性指标 和商品净含量有啥关系嘛 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缺斤少两的现象 主要是依据GB17267 惹的祸 很多地方都有了自己的切合实际的规定,很好!网上可以百度一下如洛阳市等 现实操作中,第一,充装不得超过14.9kg(当我没说);第二,要求气站必须标注净含量;第三,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实施监督检查。
但有如下几个问题:1、关于气站必须标注净含量由哪个规范性文件规定?2、按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管理有无国家层面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 刘彦刚 发表于 2012-8-31 14:49
为什么人体秤不适合称钢瓶装液化气?
准确度等级不达标吧?
刘彦刚 发表于 2012-8-31 14:49
为什么人体秤不适合称钢瓶装液化气?
准确度等级不达标
刘彦刚 发表于 2012-8-31 14:49
为什么人体秤不适合称钢瓶装液化气?
准确度等级不达标,最大允许误差不大于0.2T 刘彦刚 发表于 2012-8-31 14:49
为什么人体秤不适合称钢瓶装液化气?
准确度等级不达标,不大于0.2T 可我用经检定合格的人体秤称得只有27.5公斤???以后别用人体秤称量的数据用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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