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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认监委第13号公告
兑水
发表于 2011-7-7 13:48:52
国家认监委第13号公告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将符合名称变更要求的实验室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未经我委确认更名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检测费用。
为方便指定实验室申请信息变更,我委将每隔半年时间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变更要求的实验室信息集中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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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第13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