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标报告中测量不确定度的请教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的“检定和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是评定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还是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标准装置是物,物不存在测量不确定度,因此标准装置不存在不确定度,无法评定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只存在标准装置给检定结果带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建立计量标准面对的是拟开展的检定项目,被检对象是一个品种或者一种规格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个体并不知道是哪一件,所以计量器具检定结果(测量结果)也无法确定,无法评定具体的一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严格意义上说,《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的“检定和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是评定用拟建的标准装置开展检定项目时,这个计量检定过程的不确定度,是指用拟建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的能力,这个检定能力的可疑度就是所谓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 望文生义,检定和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就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检定装置的不确定度那是上级机构要评定的东西,严格来说,不确定度只跟测量过程有关,仪器本身是不存在不确定度,但现在最新的说法有提仪器不确定度,而其实质也是仪器测量不确定度,只是简称的说法,没有冲突。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里讲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本帖最后由 xiaohutaba 于 2012-1-11 18:30 编辑国家建标报告中评定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依据JJF1033-2008,军用总装建标,依据GJB 2749A-2009 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其中正文10要求评定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当然对被测对象要求很严,个人理解被测对象应该至少和标准同级别甚至于高于标准,这在标准稳定性和重复性里有说明,但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的评定不考虑被测对象引入的误差。(这也说明被测对象引入的误差相对于标准引入的是微小的可以忽略的)正文十一对标准性能的验证,(和1033有很大区别),正文十二才是找一个常规的被测对象,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个人认为军用标准很合理,1033在不久的将来肯定得改。就那重复性和稳定性来说,1033对重复性稳定性的被测对象要求不是很严格,那么这个重复性和稳定性是被测对象的,而不是标准装置的。验证应该分为2个验证:1对标准器/标准装置的验证(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2对测量过程进行验证(不确定度是否满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要求). 乱七八糟的)))))))))))))))))))) JJF 1033-2008附录4.3说的很清楚:“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
如果能检多种参数,则应分别评定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
原则上对于每一个测量点,都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如果测量范围很宽,可按附录4.3.4处理。 学习啊,高手他就是高手啊 是测量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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