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次性检验”的问题
在企业,同类计量器具的用途有很大不同,有的是贸易结算,有的是指示作用,因为他们的作用不同,那么它的计量周期便也会不同。比如同样是压力表,用于贸易结算是A类,用于指示作用的是C类
紧接着问题来了。
A类,我们每半年送检。
指示作用的C类可以是“一次性校验。”
但是“一次性校验”有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如何界定? 有哪位大神可以帮帮小弟啊? 只要不涉及到4大方面和建标的压力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校准的办法,时间间隔由自己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可以有企业自己制定程序文件规定下来。 回复 1# Anaximan
风版主的说法完全正确。测量设备的ABC分类和一次性检定是企业自己的规定,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国家计量局的建议,国家并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说要找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面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可以作为依据。其中“自行确定”周期当然也包括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为“一次性检定或者校准”。另外当时还没有“计量校准”的概念,《公告》使用了“测试”的概念: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3、4楼已给出答案 谢谢楼上各位大侠,终于明白了。 作为计量工作者,要熟知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要注意收集国家的法律法规 是一次性检定吧 国家有一次性量具检定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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