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定量包装检定的问题?
1、 谁是生产企业的问题?在检查时,写生产企业是那一方?写代充点和钢瓶厂,这肯定是不对的。但写液化气充装站也不对呀,充装站只是将液化气充装到瓶里,并没有炼气(没生产气)。2、 抽样的方式怎样填写?多于10瓶时,写“随机抽样”,但少于10瓶时,如只有8瓶,抽检8瓶,抽样的方式怎样填写?
3、 字符高度和单位?检查字符高度和单位,瓶上没有标明?如有在那里?或应怎样检查?
4、 最大允许偏差?按GB 17267-1998,LSP-15的瓶,应充装14.5+0.5和14.5-0.5,即在(14.0~15.0)之间吗?也有的人说是(14.0~14.9)的?
5、 瓶重各不同,如何定皮重?应抽净气瓶的气,称瓶重吗?还是按瓶身上标注的皮重?
6、 皮重无论抽样多少个瓶都是按各个瓶身皮重,还是按皮重抽样方法?如一批40个瓶,抽样13个瓶,然后按皮重抽样方法抽2个皮重,如符合2个皮重,就用2个皮重作为平均皮重吗?
请大家帮忙解决,谢谢! 充装站为分装商,就和油脂分装企业一样 字符高度看薄膜封口上面就行了。最高按14.9公斤,国家有过一个通知的。空瓶每个都不一样的,按瓶子上标注的来,需要每个填写。 按GB 17267-1998,到年底作废,新国标已经出来GB17267-2011 加油站算销售类的,那液化气充装也差不多的性质呀。 按照定量商品包装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检验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如果按GB 17267-1998来判定有的会合格,关键看执行哪个标准了,个人认为如果有冲突,以国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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