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水 发表于 2012-5-22 09:46:51

即使客户要求也不能虚标生产日期

近日,浙江台州检验检疫局临海办事处在检验一批出口阿尔及利亚的节能灯时发现,节能灯的生产日期被企业标注成“2012年6月20日”,与实际不符。对此,生产企业解释是应国外客户要求,把生产日期标注滞后,可使节能灯运送到国外上柜销售时,让人觉得这是刚出厂的商品。
    由于此举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检验人员判定该批不合格,要求企业返工整理消除虚标的生产日期后才能出口。同时,约见了企业负责人进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诚信教育。
    虚假标识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国内流通市场和出口商品检验过程中时有发生。有的不法商人涂改生产日期,使得过保质期的商品“起死回生”;有些生产商虚标电气产品的参数,误导消费者;标识内容夸大其词,标注引入“某国”或“某项”技术等;还有伪造认证标志以欺骗消费者。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信用经济,诚实是对生产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赋予的“防止欺诈行为”的职责,在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中,将加强标识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中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市场经济诚信的原则,维护中国商品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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