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天然气计价的压力和温度的工况条件若何?
众所周知气体是可压缩的,所以要使对气体的计量有意义,一定要约定压力和温度工况条件。对于我们现在广泛使用的天然气的计量,自然是约定好其压力和温度的工况条件。可是现在不少燃气公司给出天然气售价时,甚至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天然气售价时,很少规定压力和温度工况条件。当对天然气计量收费时,应规定压力和温度工况条件若何?我查阅了GB17820—1999《天然气》,只在其表1 天然气的技术指标之注中找到:“本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那么,该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就是商品天然气压力和温度的工况条件吗?显然不是。试想,如果商品天然气压力为101.325kPa,也就是说与大气等压,那么天然气怎么能从管导中流向燃器具去燃烧发热呢?是否该参比条件是指商品天然气测得实际压力和温度后,应换算到的计价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呢?可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天然气燃气表,并没有去测得实际的压力和温度去折算。而是对实际的压力和温度下的天然气,直接计量。
全面细读GB17820—1999《天然气》,我们不难认识到:该标准表1 天然气的技术指标之注1,给出的该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101.325kPa,20℃,是用于评价天然气质量的。那么商品天然气计价的压力和温度的工况条件若何?我觉得很有必要明确规定。否则,根本无公平交易可言。恳请量友指教!谢谢! 2013年新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规程已经要求天然气按质量结算,,所以对其测量就不需要知道其压力和温度了。这个改革是很好的,也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只是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比如结算由体积改为质量,需要物价部门定价,加气机生产厂家修改电路板或软件,等等。这不是检定技术机构一家能完成的。 2013年新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规程已经要求天然气按质量结算,,所以对其测量就不需要知道其压力和温度了。这个改革是很好的,也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只是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比如结算由体积改为质量,需要物价部门定价,加气机生产厂家修改电路板或软件,等等。这不是检定技术机构一家能完成的。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13-4-29 18:39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是的,检定规程是按质量计量,我们也发了买了质量计量的标准器,检定也是按质量计量来进行的。但是,结算却是按体积,我们不是白忙碌吗?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