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117号
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质检总局 认监委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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