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页案例
此案例中的实验标准偏差不除以根号N,和分辨力的不确定度比较有道理吗?还是就应该这样比,有没有依据?请指教 恩,这个问题问的很好,我觉的应该先除以根号N, 我觉得应该是除以根号N,由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贝塞尔公式计算出来的数值再除以根号N,在此前提下才和分辨力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相比较,才是稳妥 由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贝塞尔公式计算出来的数值是服从正态分布,应除根号3,再与其它分量进行合成。 是不是书上的应该这样理解:计算得到的测量结果就是7次读数算术平均值。书上表达是不完善,容易产生歧义 不好意思,说的不一道题。我也认为应该除 这个如果是题目里面出的,应该除跟号N。出题人的意思是给你的测量数据的总和为一次的测量结果。实际工作中,一般不除。除了基本上就是属于无赖类型,我经常建标算不确定度的时候超了,....就备注下,测量结果由4次测量的平均值得到,,,,这样........和无耻的就不超了~ 楼主说的在理,应该除以根号n后进行比较,因为这样才是标准不确定度分量的A类评定。 当然不必除以根号n后进行比较,除以根号n针对的是以测量结果均值而言的,这里指的是单次任意值,而非均值,根本就不存除以根号n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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