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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的第十二条提出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要求,这种企事业单位可以简称为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因为计量器具的特殊性而纳入了计量法的管理对象。“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是指必须具有生产计量器具的厂房、设备、环境条件和生产、检验及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检定仪器设备”并无必须建标的含义,而是指必须配备保证所生产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的各种测量设备。
计量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显而易见是对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要求落脚点必须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而并不一定是“检定合格证”。无论企业生产什么产品,保证产品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是共有的基本要求,作为计量器具这种特殊产品的生产企业更不能例外。这一条中并未提出必须建标的要求,这条要求的核心简而言之就是生产企业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要保证产品合格证,要出具产品合格证。
根据以上的要求,相关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你们考核时没有要求你们建标应该是正确的依法考核,关键是你们应该有适应的厂房、设备、环境条件等设施,有适应的生产、检验和管理人员,配置了适应的质量检验各种测量设备,对所生产的计量器具执行了质量检验,保证出厂产品是合格的,并出具了产品质量合格证。当然还有条款中没有明示的一条要求,那就是你们用来检验所生产的计量器具产品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包括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均应进行过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并在合格有效期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