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技术机构作为计量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仲裁检定吗?
问题的提出源于本人过去随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一些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管理体系进行的检查。这些机构比如电力公司的计量中心,有自己专门的管理体系,所以它的体系和JJF1069的不太一样,它里面有关于仲裁检定的规定。我查看他们这类记录一般都是这样的:如果遇到用户投诉电表计费不准,就由计量中心把表拿回来进行仲裁检定,不用问其结果全部是检定合格。当时我就问,你作为当事人一方而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能给纠纷的另一方进行仲裁检定吗?对方说可以,一直都这么做的。我没找到这方面的依据,回来后自己看了《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觉得这样做不妥,首先是接受申请的机构不应该是技术机构(计量中心),而是当地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质监局计量科、处);其次技术机构应由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第三结果应报行政部门,由其审核后交给纠纷的双方;最后没提到机构的回避问题而是提到了检定人员回避问题。从这可以看出前三个条件计量中心都不具备,第四个条件应该说该中心任何检定员都是利益相关方,所以人员及其机构都不能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检定机构。在《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也提到当自身作为计量纠纷当事人一方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应由行政部门调解或仲裁检定。这里没提到由谁来仲裁检定,但显然不应该是当事人一方,比如上海就是强制检定由电力公司检定站来做,而仲裁检定和计量标准的强检则由质检部门下属的计量院来做,这样就比较公平了。现在的问题是国家对此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我指的是法规规章,也许有政策文件规定但我不知道),我认为除了授权的机构、依法设置的机构也一样,作为计量纠纷当事人一方都不应该给自己做仲裁检定,但提不出特别有利的理由,不知道大家对此是怎么看的呢?希望有实际经验的专家和广大网友们在此进行有意义的探讨。(只是探讨,不是挑战现有的管理制度和部门的职能分工。) 回复 1# 秦时明月我认为你的理由已经非常充分。在计量纠纷仲裁中,自身作为计量纠纷当事人一方是利益相关方,尽管它可能是法定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也是应该回避的。因此建议其管理程序进行更改:
当遇到用户投诉电表计费不准时,应首先由计量中心把表拿回来进行复检,确实仪表失准的应与用户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果经复检证明仪表合格的,应告知用户情况。用户仍然存有异议的应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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