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量法吗 千呼万唤始出来 感觉变化量不是很大~应该增加执法力度才行! 等待后还是没有结果 期待中……期待新计量法出炉!希望版主和量友们及时分享信息,大家一起努力。 还没看到新的 听说新的3月份出来,不知到时候会不会出来,期待着 网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4版本,估计是最新的审核报批稿 真的要注册计量室,那人员从业资格就很难了,别像质量工程师,提了N年了,也没有一点进展,考试通过率维持在20%左右! 上文写错了,“注册计量师” 计量校准入法,将使计量法成为一个笑话。
理由如下:计量法的宗旨是为测量提供已知量,但所谓的计量校准是给一堆数,你自己看着办!特别是对多功能多量程的仪器,并没有起到提供已知量的作用。相反成了一个锁定部门利益的手套! 新法不就改了2条啥也没变吗? 出台了没啊 本次修改的第十条第二款修改涉及取消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项目。修改前的《计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有关负责人解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作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滞后的补充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目前,部分原行业主管部门已转变为企业或者行业协会,部分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已上升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备案的部门大幅减少,备案的计量检定规程总数也在下降。取消该项备案后,质检总局可以通过成立相应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定部门或者地方拟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计划,指导、规范和抽查计量检定规程制定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据此,此次修改删去该条中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
此次修改的第十四条涉及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批准项目的下放。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计量司这位负责人介绍,自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等一系列规定、确定米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以来,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不断推进,取得了突出成果,已基本完成了政府机关公文报表、报刊电视广播、科研技术资料、仪器仪表改制、市场贸易结算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工作。由于生产、科研、国际交往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到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制造用于出口的,展览会留用的,援助、赠送的,特殊行业需要的等。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也为了减少行政相对人负担,有必要将此项目下放到省级质监部门办理。据此,这次将该条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本次《计量法》两项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进行,而《计量法》的整体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之中,新修订的《计量法》出台还需一段时间。 老习签那个东东让我白欢喜一场,我以为新计量法很快就会出来的,空欢喜 回复 41# hblgs2004
计量法不在人大2014立法计划内。 等到我退休看看计量法能修改好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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