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rchen 发表于 2013-12-31 08:43:26

新计量法就删掉2句话,跟以前的修订稿差太多了吧!!!

新计量法就删掉2句话,跟以前的修订稿差太多了吧!!!

hk967 发表于 2013-12-31 09:01:32

还没看过新法的内容呢~

measureme 发表于 2013-12-31 10:40:00

回复 1# sirchen

请问:您有新修订的《计量法》的原搞嘛?分享一下!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3-12-31 11:30:34

网上可以搜到的!修改稿第六稿!

风吹石 发表于 2013-12-31 11:3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 基础知识 - 计量论坛 国防|校准|检定|注册计量师|评测 - GFJL.ORG
http://www.gfjl.org/redirect.php?tid=170952&goto=lastpost#lastpost

sirchen 发表于 2013-12-31 13:15:03

回复 5# 风吹石


   我看了下,修订稿与删掉的两句话根本对不起了呀!

zgsdjnd 发表于 2013-12-31 22:47:13

关注中......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1 00:23:37

回复 6# sirchen


这应该是先做的一个修订。估计你看到的新的计量法还需一段时间呢,记得好像听说过预计要到2016年。

xxxxxxss 发表于 2014-1-1 12:00:01

新的计量法和老的有什么增加的呢想知道

gwgwj 发表于 2014-1-1 16:04:35

这是各方平衡及现况平衡的结果。与国际接轨还有很长的路。

hwb647100 发表于 2014-1-1 21:01:48

希望能看到电子版计量法

任性的孩子 发表于 2014-1-2 06:08:23

才是修订稿啊。什么时候正式实施啊?

benbird 发表于 2014-1-2 10:07:44

好像把细则的内容都合并进去了

wangjianhong 发表于 2014-1-2 10:21:50

希望能看到新版《计量法》及实施细则。也希望看到新版呵老版的比对指出。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4-1-2 10:40:47

元月2号《中国质量报》刊载:本报讯(记者杨 蕾)2013年12月28日起,两项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修改的《计量法》新条款开始实施。这两项条款涉及取消下放的计量行政审批项目,一是取消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项目,二是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批准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决定。这是为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而进行的“一揽子”修改,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铺平了法律道路。这7部法律中就包括《计量法》。本次修改的两个条款分别为:一是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二是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本次修改的第十条第二款修改涉及取消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项目。修改前的《计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有关负责人解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作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滞后的补充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目前,部分原行业主管部门已转变为企业或者行业协会,部分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已上升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备案的部门大幅减少,备案的计量检定规程总数也在下降。取消该项备案后,质检总局可以通过成立相应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定部门或者地方拟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计划,指导、规范和抽查计量检定规程制定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据此,此次修改删去该条中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

    此次修改的第十四条涉及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批准项目的下放。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计量司这位负责人介绍,自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等一系列规定、确定米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以来,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不断推进,取得了突出成果,已基本完成了政府机关公文报表、报刊电视广播、科研技术资料、仪器仪表改制、市场贸易结算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工作。由于生产、科研、国际交往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到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制造用于出口的,展览会留用的,援助、赠送的,特殊行业需要的等。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也为了减少行政相对人负担,有必要将此项目下放到省级质监部门办理。据此,这次将该条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本次《计量法》两项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进行,而《计量法》的整体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之中,新修订的《计量法》出台还需一段时间。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4-1-2 10:42:20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本次《计量法》两项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进行,而《计量法》的整体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之中,新修订的《计量法》出台还需一段时间。
   空欢喜一场!待等等吧!

heczds 发表于 2014-1-2 13:29:24

新法肯定要各方面者阿考虑到,不能说出就出来的。

dramalin 发表于 2014-1-2 14:27:35

新计量法修订的太不给力了。再次修订又要5年又5年咯

lanshago 发表于 2014-1-2 18:46:24

此次只是做出修改,并不是修订,谈不上什么新计量法
新的计量法什么时候颁布,仍是个未知数

武敏志 发表于 2014-1-2 23:01:23

计量法牵涉面太广,修订时肯定会很谨慎。

flytoair 发表于 2014-1-3 09:16:45

这次修改仅是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不是大家所想象“新计量法”。

叶孤鸿 发表于 2014-1-3 11:25:19

计量法还是八几的啊

兴宁奥浦 发表于 2014-1-4 13:56:24

有修改说明有与时俱进的东西就变化...这是好事

hblgs2004 发表于 2014-1-4 16:28:45

既然此次修改没有多大变化,那网上传的14年3月1日实施的计量法又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内容改动很大呢。

liruiping 发表于 2014-1-5 09:33:16

回复 24# hblgs2004


    变动不大,只是将相关权限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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