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ryzhang 发表于 2014-1-16 18:28:13

UV照度計校準修正後機差23%合理嗎?

請問各位大大,兩台UV照度計,UVPF-A1,在同一家計量院校準後(兩台儀器最新校準時間相差半年,最近一個12月底校準的),通過修正使用.現在同時測量結果(修正後)相差23%,這個合理嗎?
還有校準證書寫著校準結果不確定度17%(k=2).跟這個有關係嗎?這個可以理解成機差可能在34%(k=2的情況下).
查看了兩三家計量院,不確定度都在10%以上.
請幫忙解惑.
謝謝!

tyodin 发表于 2014-1-23 16:08:08

17%是正常的,中国计量院给的一般是16%,越往下传递越大。这个跟楼主的问题关系应该不大。
这个也不能简单理解成17+17=34,楼主应该看一下不确定度的含义。

Rie 发表于 2014-1-24 22:32:28

如果是同种型号的仪器,排除测量操作误差,必然有一台或者是两台示值不准,因为有一台校准时间较近,可能性较大的是另一台示值不准,建议重新送检。此种仪器如果使用频繁,量值变化是很快的。

fx861110 发表于 2014-2-24 09:45:49

请问这个不确定度比最大允许误差还大是不是不太合理呢?有没有合理的解释呢?

Rie 发表于 2014-2-24 12:21:31

现在的技术能力达不到很小的不确定度,规程定的指标偏小,目前规程正在重新修订。

cherryzhang 发表于 2014-3-26 15:52:48

回复 5# Rie


    請問我新購一台UV能量計: UV-integrator(250nm~420nm),德國產UV design.廠商允許誤差5%.      送省院校準365nm,修正係數1.30 不確定度Urel=26%(k=2)
    我們測試要求儀器準確度+/-8%. 現在依據省院的結果,要修正1.30(即誤差30%),不合格.   
    能修正1.3後再用嗎? 我不清楚Urel=26%的意義.    是指用這個表測量,真值的範圍+/-26%嗎? 而我們要求+/-8%,那還有修正的意義嗎?

    1. 我遇到的UV能量計(5個以上)校準後都是要修正的,即都是超差的.   是儀器有問題還是校準有問題?
    2. 對於校準後測量不確定度超出實際測量允差要求的UV能量計,修正用還有意義嗎?   不能修正用的話,有什麼方法可以滿足測量要求嗎?
    對於以上真的很困惑.請幫忙解惑. 感謝!

Rie 发表于 2014-3-29 13:17:28

关于UV能量计的情况确实比较复杂,因为楼主是企业里的使用人员,我只讲一下结论性的东西,可以帮助你解决问题:
1、目前紫外辐射度量值的不确定度大,这是国际性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2、企业里建议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和同一型号的仪器,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的量值统一;
3、不同型号的仪器不能进行量值比较;
4、按照计量机构给出的修正系数对测量结果修正后使用。

墨青子韵 发表于 2015-5-12 16:53:34

Rie 发表于 2014-3-29 13:17
关于UV能量计的情况确实比较复杂,因为楼主是企业里的使用人员,我只讲一下结论性的东西,可以帮助你解决问 ...

谢谢楼主,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办?听您这一解释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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