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rup 发表于 2014-1-29 11:58:44

需要资质
因为检定、校准和测试都需要对机构的考核,对人员配置的时候要求人员考核的。

wangdada 发表于 2014-1-29 16:32:35

校准都要有资质,企业内部校准可以自己建立一套计量体系来受控,如果对外校准要通过认可委的相关审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30 01:34:49

回复 55# 刘彦刚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双方互信,有合同的话,就是没有CNAS资质也是可以的”,如果“合同中规定服务的乙方须取得CNAS资质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须有CNAS标志”,那么乙方提供了无CNAS标志的校准证书,或出具了有CNAS标志的证书而实际上并未被CNAS认可,就是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务,违背了合同规定。当然甲方明知道乙方没有CNAS认可,而为了某种目的自愿接受造假行为,也应该承担其违规的法律责任。
  总之,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能力认可,并不是资质认可。只有持有资质认可的证明才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没有资质认可但有能力认可证明的可以受到顾客的信赖,安全性较高。既无资质认可又无能力认可的,甲方一定要信赖它,那是甲方的权力,不过由此产生的所有不良后果甲方同样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9000认证,以及三C认证等,认CNAS资质资质的校准证书,而不认测试证书是正确的做法。众所周知,检定活动是专门而且是仅仅针对计量器具的;校准活动既可以针对包含计量器具在内的所有测量设备,也可以针对产品;测试、检验、试验等活动则是针对产品的,测量设备在出厂前属于制造过程中的产品,因此也适用于制造中的测量设备。测量设备一旦投入市场,特别是投入使用后就不再是产品而是地地道道的测量设备了,就只能执行校准活动,其中属于计量器具的也可以执行检定活动,特别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还需要执行强制检定活动,但不能执行测试。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30 03:55:24

回复刘彦刚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双方互信,有合同的话,就是没有CNAS资质也是可以的”,如果“合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30 01:34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规版的回复太经典了!

    如果“合同中规定服务的乙方须取得CNAS资质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须有CNAS标志”,那么乙方提供了无CNAS标志的校准证书,或出具了有CNAS标志的证书而实际上并未被CNAS认可,就是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务,违背了合同规定。当然甲方明知道乙方没有CNAS认可,而为了某种目的自愿接受造假行为,也应该承担其违规的法律责任。
    准确地说明了:乙方没有取得CANS认可,双方的责任。

  总之,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能力认可,并不是资质认可。只有持有资质认可的证明才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没有资质认可但有能力认可证明的可以受到顾客的信赖,安全性较高。既无资质认可又无能力认可的,甲方一定要信赖它,那是甲方的权力,不过由此产生的所有不良后果甲方同样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精辟地阐明了:能力认可和资质认可的区别;甲方有权力相信双无的乙方,但责任应自负。

  9000认证,以及三C认证等,认CNAS认可的校准证书,而不认测试证书是正确的做法。众所周知,检定活动是专门而且是仅仅针对计量器具的;校准活动既可以针对包含计量器具在内的所有测量设备,也可以针对产品;测试、检验、试验等活动则是针对产品的,测量设备在出厂前属于制造过程中的产品,因此也适用于制造中的测量设备。测量设备一旦投入市场,特别是投入使用后就不再是产品而是地地道道的测量设备了,就只能执行校准活动,其中属于计量器具的也可以执行检定活动,特别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还需要执行强制检定活动,但不能执行测试。
    忠恳地说明了:9000认证,以及三C认证等,认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证书理由。

bappqig 发表于 2014-1-30 09:08:27

我碰到的实际例子,某医药企业的一批移液器和玻璃量器,他们是自己校的,他们是没有资质的,但是审他们的GMP的人就认为是可以的,他们是按照检定规程做的,而且有相应的原始记录。这个我感觉就是中国和外国人在本质上的区别,外国人认为每个人都是善良的,你会认认真真的按照要求去做,而中国人认为,只要你有了证,就一切OK的,不管你过程如何。

吴玉宝 发表于 2014-1-30 10:07:16

校准和不确定度都是老外搞出来的概念,检定、允许误差是咱们中国人的概念。咱们的质检系统一直是按照检定、允许误差的概念来做的。现在,就因为咱们的专家说服不了老外,非要咱们中国人适应外国人的概念,当然会有一些问题。

静水流深 发表于 2014-6-20 11:04:12

我的观点,校准要经过1033-2008标准规范进行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校准人员应取得相应项目的校准人员证书,方可开展校准工作,怎么说它也是一种溯源方式,应具有严谨性!

jnlenovo 发表于 2014-7-1 10:48:02

如客户无资质要求,可以为客户出具校准证书,但不能有认可标志。现行的法律校准还没有地位,但是国际做法。

sgsxwfq 发表于 2014-7-6 07:46:16

资质是肯定要的,问题是要在哪里获得

tirthd 发表于 2014-7-9 17:06:55

校准是市场自愿行为,如果客户愿意找没有资质的实验室做那也未尝不可。只是现在从体系、客户的角度都要求找有资质的实验室做,那么没有资质的实验室就没有哦存在空间了。为了提高知名度和满足市场需要,校准实验室必须要申请并通过一些资质认可。

guoaidong 发表于 2014-7-24 11:51:59

你们说的我越来越糊涂了,内校准是不是只要操作人员有能力和经验,设备有检定有效的证书就可以了,还需要操作人员必须有资格证书吗

wrq51 发表于 2014-7-25 17:17:41

这就是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那些领导或专家应该思考的问题了,校准方面确实需要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探索 发表于 2014-7-27 07:57:23

打个比方,你驾驶技术再好,没驾照上路看看交警罚你不。

fangyuanjiliang 发表于 2014-8-6 08:11:42

有资质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可,没有的话自已认可,但相关部门不会认可的哟,所以还是要有资质才行!

年丰 发表于 2014-9-1 12:27:21

回复 1# 刘彦刚


    楼主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校准的目的是溯源,所以还是找个有相对能力的人或者机构来完成这工作吧。怎么证明他或者机构能有这方面的能力 能就是相关的证书或者能力证明了。

tjwwx 发表于 2014-9-12 09:53:46

楼主提出的问题很现实!这几年也发现有些技术机构虽有质技术监督部门的一些授权检定项目,但又通过CNAS认证,弄到了另一些对外开展的校准项目,(这些项目并未通过JJF1033-2008认证,CNAS确认可了)这样一来,给自己单位大大的增加了效益。这样正确吗?本人一直在迷糊中。。。。。。

qzhangrw 发表于 2017-9-29 10:05:06

bappqig 发表于 2014-1-30 09:08
我碰到的实际例子,某医药企业的一批移液器和玻璃量器,他们是自己校的,他们是没有资质的,但是审他们的G ...

崇洋媚外就不好了。

qzhangrw 发表于 2017-9-29 10:15:52

这还是建标的要求?不建标就不能做内校了吗?
我有个很实际的例子:滴定仪,CNAS认证的第三方给出具了校准报告是合格的,但是它确实不准了,我们自己有0.0001g的天平和98%蒸馏水,我们就用称重法做了验证,确实是不准,差0.2ml,怎么办?
关键的来了,我们有产品说明书,根据我们验证的结果,我们对其做了修正。
现在设备是完美的。
不是说第三方不复责任,而是他们只做了“检定”,而未能做“校准”。
我的想法,我们按照说明书编写一个校准的WI,以后自己内校,难道不可以?
人员没有资质,天平经过第三方校准。

qzhangrw 发表于 2017-9-29 10:16:45

静水流深 发表于 2014-6-20 11:04
我的观点,校准要经过1033-2008标准规范进行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校准人员应取得相应项目的校 ...

这还是建标的要求?不建标就不能做内校了吗?
我有个很实际的例子:滴定仪,CNAS认证的第三方给出具了校准报告是合格的,但是它确实不准了,我们自己有0.0001g的天平和98%蒸馏水,我们就用称重法做了验证,确实是不准,差0.2ml,怎么办?
关键的来了,我们有产品说明书,根据我们验证的结果,我们对其做了修正。
现在设备是完美的。
不是说第三方不复责任,而是他们只做了“检定”,而未能做“校准”。
我的想法,我们按照说明书编写一个校准的WI,以后自己内校,难道不可以?
人员没有资质,天平经过第三方校准。

yljlgz 发表于 2017-9-29 10:21:36

你这叫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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