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员 发表于 2008-3-2 20:07:38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5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5号公告《关于取消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认证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33号)的决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境外认证机构在华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规定,取消了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认证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相关机构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到国家认监委进行备案。
  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日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8-3-2 20:11 编辑 ]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5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