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CNAS试验室认可,可否异地开展检定校准服务
三大类长度类计量器具已经取得CNAS试验室认可,能不能开展异地检定校准服务,比如说卡尺类微分类和指示类三大量具的生产制造厂家,能否开展当地或异地检定校准服务
如果不能,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新计量法好像没有相关内容 说句不该说有话,目前各省在计量校准市场准入上,最为要命的一条紧箍咒是备案制度。好多第三方CNAS实验机构也按要求去备案了,但备案后老是“结”不了“案”,也不见有第三方CNAS实验室被强令停止所谓的“违规”行为,都活的好好的。
楼主应该先行到市场上去试试水再论其它。有了基本的资质条件,老缩手缩脚的,是摸不清市场规律、现状与需求的,正所谓在水中才能学会游泳。
不能,不然还不乱套,通过CNAS个别项目的企业多了去了 不能开展检定吧,检定要专门部门授权才可以
您的实验室通了CNAS,业务范围可以开展到全国,但是证书必须是以通过实验室名义出,不能说通过实验室的名称是甲,证书上的名称是乙,类似这个意思 CNAS是管不了检定的。 校准应该可以的,但是检定的话是不是要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yujingfen 发表于 2014-10-20 15:26
校准应该可以的,但是检定的话是不是要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问题是,新计量法中的检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强检和依法管理目录的产品,很多产品只有检定规程没有校准规范 应该可以,但仅限于CNAS认可项目。
可以校准,不能检定。 看来水是够浑得了,众说纷纭
简政放权的路还要继续走,期待李习的改革,期待突破利益集团的束缚 che-zp 发表于 2014-10-21 07:37
问题是,新计量法中的检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强检和依法管理目录的产品,很多产品只有检定规程没有校准规范 ...
新计量法还没有出台啊,现行计量法都没有提校准。如果新计量法推出以后,肯定会在这个方面做详细的解读的。现在你们开展校准一般不会有机构反对的。 yujingfen 发表于 2014-10-21 13:54
新计量法还没有出台啊,现行计量法都没有提校准。如果新计量法推出以后,肯定会在这个方面做详细的解读的 ...
今年三月就实施了
che-zp 发表于 2014-10-21 16: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只是对这两条进行修改,是为了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修改的,并没有大动。
你去看看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计量法还是85年版的。
上图的计量法直接把85版的第三条删了,法制计量单位放哪去了? 可以校准,除非当地有保护政策,如《**省/市实施计量法管理办法》要求要在当地建标备案 yujingfen 发表于 2014-10-22 14: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 ...
第二章专门讲计量单位 通过CNas只是说明在这个项目上你有这个能力,只能内部校准,想要外部校准的话还要通过CMA。 赞成阿友的说法,先试水再说,毕竟基本资质能力都有了 新人前来学习
感觉不很专业
che-zp 发表于 2014-10-21 07:37
问题是,新计量法中的检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强检和依法管理目录的产品,很多产品只有检定规程没有校准规范 ...
“很多产品只有检定规程没有校准规范”,有检定规程没有校准规范的也可以校准的,并不是有检定规程的就只能检定不能校准的。 che-zp 发表于 2014-10-21 16:24
很怀疑你摘录的这段文字的真实性,不知是在哪里看到的。我感觉这是拼凑起来的东西,内容上好像是出自正在修改的《计量法》,不过至今还没有批准发布呢,以前听说大概要等到2016年批准发布。时间上也不对,可以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 年12 月28 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3 年12 月28 日
这是我复制的最新修正版《计量法》上的内容,所说的修改也只是改动了两个条款的内容,其他条款不变。而且从时间上,可以看出对《计量法》所做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13年12月28日,只有对《公司法》的修改是2014年3月1日施行。而你摘录的内容却说《计量法》是2014年3月1日施行,因此应该是不正确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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