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发表于 2014-11-17 20:01:1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11-17 00:03 编辑

chemmodejian 发表于 2014-11-12 19:30
...也就是说我认为灌装机一个小时或者一天工作的是一个批次,用天平抽检这个批次中的若干件,如果合格则证明批次合格。

如果不合格呢?将如何去确定和追溯从什么时刻开始灌装机所灌装出的产品重量不合格?已经出去了多少?如何召回重新灌装?此举得不偿失呀。

daimin 发表于 2014-12-10 13:15:01

2014年5月以后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已经不收检定费用了,我们这里就是这样的了

sky1983914 发表于 2014-12-14 11:09:19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1-12 10:19
属于强检不是说一定要外检,如果数量较大,自己建标开展检定。

这是哪个文件上规定的,我看计量法和以前实施细则上都要求送检的,可不可以发出来学习一下?

计量法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
查。
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公司建了四个标,可是强检的设备还是要送外检,如果风版说的是有依据的,那可就省事了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12-29 14:09:00

sky1983914 发表于 2014-12-14 11:09
这是哪个文件上规定的,我看计量法和以前实施细则上都要求送检的,可不可以发出来学习一下?

计量法规定 ...

你可以看看这个帖子:关于企事业单位如何取得强检项目的计量授权的资格。
http://gfjl.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571&highlight=%E8%AE%A1%E9%87%8F%E6%8E%88%E6%9D%83

sky1983914 发表于 2014-12-29 15:39:17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12-29 14:09
你可以看看这个帖子:关于企事业单位如何取得强检项目的计量授权的资格。
http://gfjl.org/forum.php?mod ...

真是非常感谢!这个授权应该很难取得吧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12-29 15:59:43

sky1983914 发表于 2014-12-29 15:39
真是非常感谢!这个授权应该很难取得吧

说难也不难。如果成本上划算,你不想做,老板也会让你走这条路。个人感觉最好不要去碰,特别是为了宣传实验室能力强的那种目的的申请授权的行为。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12-30 17:39:12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4-12-30 17:44 编辑

fxlxg888 发表于 2014-11-15 22:12
贵公司是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灌装机、天平等计量器具是否检定或校准,这都没有什么意义,但这些计 ...

发表个与大家意见不同一个思路。可能被各位称作狡辩。
1、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计量器具如何理解的问题。

   贸易计量器具:应该定义为,产品(商品的主要价值)直接用于买卖双方计量交易的计量器具。   
         
      不能说与贸易沾点边计量器具都是用于贸易计量器具吧。如称重计量商行,用电子地中衡称重货车,
   为收取每吨0.5元手续费,就能说电子地中衡就是贸易计量器具吗?只能说沾一点点边,此类为收取手续费计量,
不需要十分准确吧,私下认为不属于贸易器具。

2、用于定量包装商品的罐装设备不属于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

经过罐装设备流程, 企业未出厂的定量包装商品,属于半成品,此时的罐装设备不用于贸易结算。

只有经过厂质检部门抽查,内部质量检验合格、净含量符合要求,厂质监部门签发产品合格证才准出厂。

只能说企业用于净含量抽查方面的计量器具才属于贸易计量器具。

3、只要定量包装产品出厂时(成品库中)、出厂后的净含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就不违法。

ylxyjb 发表于 2015-1-5 19:53:49

很有学识的见解,崇拜中

亚塑旭谷 发表于 2015-2-4 08:50:35

连检定费用这点小钱也扣门,这样的公司是成不了大气候的,没有发展强大的潜质。企业就挣点小钱,楼主你在这种企事业还能吃到好果子?劝楼主还是趁早…………

请给我微笑 发表于 2018-10-30 21:54:59

包装类、贸易结算类就别指望省钱了,外方审核这是个必要条件,现在开放免费检定了应该会好做一些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0-31 07:46:38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12-30 17:39
发表个与大家意见不同一个思路。可能被各位称作狡辩。
1、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计量器具如何理解的问题。



完全同意,

蔡蝶飞舞 发表于 2019-1-24 10:38:14

并不是说没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就不能检定,企业根据自身需要也可以检定的。我认为都检定比较好。

871FQ 发表于 2021-4-17 17:59:34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871FQ 发表于 2021-4-17 18:42:57

定量灌装机和定量包装秤、确实是属于强检范畴内的,必须每年检定。至于流量计和计量罐不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畴了,得看你是否用在贸易结算领域。200台设备检定费每年不就十几万吗

hhr 发表于 2021-5-21 15:51:59

强检国家现在不要钱了,你可以按照强检的目录对应,对于企业来说,不花钱最好

多毛龙 发表于 2022-1-14 08:50:58

定量包装机、灌装机这些计量设备加起来要200多台,如果检定,费用比较多,个人建议你们企业建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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