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虚标”当以商业欺诈论处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曾曝光充电宝电源容量虚标、安全性等问题。其实,充电宝容量虚标只不过是产品虚标的冰山一角。近年来,国内家电产品在能效标识上的“虚标”接二连三。2011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热水器产品监督抽查结果,被抽查的149家企业生产的155种产品中,有25种不符合标准规定,其中17种涉及能效不合格;此外,在2011年度能效标志市场专项调查结果中,小天鹅电饭锅、法罗力电热水器等产品均在不合格榜单之中。
产品效能“虚标”的存在,必然会扰乱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充电宝电源容量虚标,更会产生安全性等问题。如2014年5月8日上午,深圳地铁4号龙华线一乘客携带的充电宝发生爆炸,继而引发踩踏事故;2014年4月8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一位乘客行李箱内的充电宝发生爆炸;2013年6月23日,北京地铁10号线一名乘客包内的充电宝发生自燃……
一直以来,我国在能效标识制度上采取的是“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运行模式,生产厂家自行递送样本参加检测,对检测者是否第三方机构也并没有硬性规定。因此,能效标识事实上是企业的一种“自检”。与此同时,对产品“虚标”现象的处罚仅仅是“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产品“虚标”如此宽容,如何让企业不虚标?
通俗地说,欺诈行为是用虚假的信息引诱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产品效能“虚标”正符合了这一特征,由此对产品“虚标”就不难定义,其本质就是商业欺诈行为。而商业欺诈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因而,杜绝产品“虚标”应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要治理产品“虚标”乱象,要从其原因入手,制度缺陷则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能效标识制度,严格规定检测者的范围,由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产品能效。同时,要加大对虚标能效企业的惩治力度,提升其违规成本,把产品“虚标”提高到商业欺诈高度来对待。此外,要加大出厂产品的检测和监管力度,各个环节的监管到位才能够使流入市场的产品质量得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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