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儿童用药 将受到从重处罚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7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具有以上7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同时,《解释》还细化了“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明确指出大夫知假买假视为“销售”,提供技术广告宣传应该算作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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