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与校准证书
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最高标准器、安全监测仪器)出具校准证书到底行不行啊? 征对这人问题,本人谈几点。第一:出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有时是根据客户要求来进行的。比如有台多功能校准仪,可以检测以下项目(温度表、温控仪、三表、压力表、表面温度计等)单位建标时都建立了标准,现在我客户直要求检定:温度表、三表两个项目,计量检定机构不会出检定证书,只会出校准证书。当然这不影响你来检测。
第二:有些标准器具,国家也无检定规程,只有校准规范,当然只能出据校准证书。单位根据校准结果自行确认是否可以使用作为标准来检定或校准。
第三:有些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本身无此项标准不能开展检定。也有可能帮你出个校准报告什么的。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3 02:59
无关,这不是胡搅吗,计量司与cnas没有毛钱关系,根本不问cnas的事情,
你怎么知道计量司不问CNAS呀?他问CNAS还得经你同意呀?真是可笑。检定授权属政府的法制计量行为活动,无可厚非。校准并非法制计量,凭什么确认呀?没申请CNAS认可是你说的,现在找出证据来了,你是不是又想躲啊?这家机构所授权的校准项目与检定项目完全一致,如果这些校准项目不是依据CNAS认可证书来授权,则该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就不能加盖CNAS标识。校准项目不需要CNAS认可证书就能获得政府的确认授权,那这家校准机构不是脑子进水啦,吃饱了撑着去申请那些在你眼里毫无用处的CNAS认可。国家计量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院这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检定项目都是国家质监总局授权的。如果校准这种你所认为的所谓“不合法”市场行为也由你政府一家说了算,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与检定完全一样,那何不取缔校准回到三十年前,岂不与计量法完全吻合了吗。可惜时代不可能逆转,这些机构可都争先恐后地去申请了CNAS认可。看来这些机构都是傻瓜,没你聪明。 xqbljc 发表于 2015-1-31 14:01
楼上的量友将编写检定规程的事情,确实想象的太简单了。
【编制临时的(或这一次)检定 ...
我赞成你所说的关于检定规程不是计量技术机构技术负责人就可以审批的说法,终于见到你能够讲点实实在在的与技术讨论有关的帖子了,这应该是个好现象,但请注意切不可旧病复发,技术讨论就是技术讨论,不应该放不下骂人的恶习。别人有没有编制过检定规程并不是被嘲笑的把柄,同样你编制过的检定规程犯低级错误,也没有人会嘲笑你,只不过在换版时订正就是了。
真的很赞成你所说的人还是不要“不知天高地厚!”论坛中有水准的量友多得很,即便你是知名“专家”,在论坛中也需要尊重他人,骂人成性了真的于己不好,你可以看看整个论坛骂人成习惯的除了你还有别人吗?哪怕别人是业内新人,哪怕别人是菜鸟,哪怕别人来自于基层企业不像你来自研究院校那么高贵,你也应该尊重他人,在技术问题讨论中,大家都是平等的,没有尊卑贵贱之分,不要总是动不动忘不了骂人。 zwr 发表于 2015-1-22 15:24
有收费区别的,一般来说,校准费用会少些
我从浙江省计量科学院培训时得到的信息和你说的刚好相反。省院老师告诉我,校准费用一般比检定费贵20%,校准费=120%检定费,原因是校准要计算不确定度,比较费时费力,所以价格要高一些。对于楼主的问题,我认为有检定规程的应该开检定证书,没有检定规程只有校准规范的,可以开校准证书。楼主是否和我们一样,送社会上的第三方校准的,所以一律都给开校准证书了。我们公司就是一家江西的第三方计量单位做的,不管是否有检定规程,都开校准证书的。 如果没有检定规程的是可以的,要是有相应的检定规程就不行 现在的问题是,不管有没有检定规程,比如最高计量标准器所采用设备(主标准器)都应该有规程吧,但还是给你出校准证书。是不是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在收费上有区别哦。 有收费区别的,一般来说,校准费用会少些 强检是不能开校准证书的。 就是啊。关键是一会检定证书,一会校准证书,一点都不好管理。遇到体系审核或二方认证审核,要解释半天。郁闷。 不晓得主管部门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 强制检定明确了“检定”的属性,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想校准而不想检定,就用法律手段“强制检定”,因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证书,在法制计量管理中是肯定不行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都有检定规程,检定时必须执行检定规程。极少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因为国家相关部门管理检定规程还不规范,因而制定的法规没有叫检定规程而叫校准规范了,这个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22 10:20 编辑
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属于强检类计量器具,必须出具《检定证书》。第三方出具《校准证书》有以下几个原因:1、该机构不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2、该项目不在其授权的范围之内,即不具备该项目的检定资质;3、送检的计量标准器具经检定不合格,采取出具《校准证书》的方式避免判死刑,好让用户去进行计量确认,自行决定是否降级使用。 谢谢10#的分析。问题是:我们送检的单位资质肯定毫无疑问的。也按照测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计量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发现即使出具的校准证书,从校准数据来看都没有超差,可人家还是不出检定证书。送检时反复强调需要检定证书,不合格就直接告知,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更新,可人家就是不理啊。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照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必须进行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的,而校准是在《计量法》颁布实施多年之后出现的,现在都还没有给其一个明确的身份,各说各的,各行其是,我们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的计量器具,明确说明是强制检定的,要检定证书,但是还是给你开的是校准证书..... 因为一旦被检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后,出现了争议、校准证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检定证书是依托于法律的。所以一些部门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进而出具校准证书。个人愚见。。 按照行政许可法,即使是法定计量机构,其出具的检定证书也是有授权范围的。楼主所说的情况可能是你们所在的行业超出了该校准单位行政授权的范围,所以不能给你们出具检定证书。 你按文件的要求来,强检的最高标准都是要开检定证书的,然后你自己要有文件规定那些是检定,那些是校准的,参照国家标准,遇到体系审核或二方认证审核,直接拿那个文件给他们看不就可以啦 本帖最后由 性情中人 于 2015-1-23 16:14 编辑
从理论上讲,校准和检定同是量值传递(i或溯源)的两种不同的形式,但两者又有本质的区别。我认为,从实用性讲,计量标准溯源后,依据其用途,开具校准证书是可以的,但从法制角度看,开校准证书有些不妥,原因在于:1、《计量法》已明确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列入强制检定的范畴,要注意,这里说的是强制检定,不是“强制校准:,如果开具校准证书,是违反《计量法》的行为;2、检定的定义是“查明或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是确定符合性的活动,而校准是确定测量仪器与标准器示值相互关系的工作,是比校性的活动。所以,检定是具有法制性的,校准是不具法制性的。那么,对计量标准进行校准,不符合计量标准法制性要求,因为校准不能确定计量标准器是否符合法制性要求。3、检定是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部确定,而校准可以只对计量器具的部分测量示值与标准器进行比校。不能反映计量标准整体的计量性能。影响其对下级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据上理由,我认为对计量标准器出具校准证书是不妥的。 现行的《计量法〉要求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应是检定,如企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等,但部分最高标准国家出的是校准规范,没有检定规程,依据校准规范应该不能出具检定规程,说明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凡可能是企事业单位最高标准的,都不应出台校准规范,而应出台检定规程。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计量法》已经不能适宜目前的要求,在国外企业的计量工作政府是不管的,是自愿行为,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会不会也是这样。 dqjlk 发表于 2015-1-23 08:26
谢谢10#的分析。问题是:我们送检的单位资质肯定毫无疑问的。也按照测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计量确认,在确认 ...
以上量友关于涉及技术机构有没有强制检定资质的帖子,让我想起了有量友反映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分解成一个中测院,一个中测公司,前者属于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组建的事业单位,主要是计量检定,后者是新注册的国有企业,主要是计量校准。是不是该送中测院的送到了中测公司了啊? “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上述说辞是9楼某版主信口开河的瞎讲一气,这样说或这样做是明显违背现行计量法的!
大家都清楚,检定的法规性技术依据只能是检定规程,依据“校准规范”“执行强制检定”是没有法律、法规做依据的,且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论坛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人员应该不少,估计任何人都不会依据“校准规范”去进行计量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也只有法盲才能讲出 “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的话来。
再次重申: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检定规程可以进行检定与校准,而依据校准规范只能进行校准,而不能进行计量检定,不能出具检定证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25 00:54
以上量友关于涉及技术机构有没有强制检定资质的帖子,让我想起了有量友反映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分解成 ...
哦,规斑竹说到这里,想起了全些年本单位送往北京的标准测力仪,就是出的校准证书;发票是娱乐性质的。可见现在计量检定校准系统的混乱呀。 dqjlk 发表于 2015-1-22 12:26
谢谢10#的分析。问题是:我们送检的单位资质肯定毫无疑问的。也按照测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计量确认,在确认 ...
他总得给个理由吧!是不是该机构的资质证书到期了还未续上,正在办理之中。 如果校准证书各项使用的指标符合要求,只要做能力确认,是可以用的,考核部门也能认同的, zhcxy 发表于 2015-1-25 11:09
“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上述说辞是9楼某版主 ...
检定的法规性技术依据只能是检定规程,依据“校准规范”“执行强制检定”是没有法律、法规做依据的,且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非常遗憾的是,有些属于强制检定范畴内的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国家法规管理部门却没有给出检定规程,反而把该列入检定规程发布的法规纳入了校准规范进行了发布,对于这些需要强制检定的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难道说就不执行强制检定了吗?执行强制检定又依据什么技术法规呢?这种情况下,不执行强制检定就是违法,用校准规范执行强制检定也违法,该强制检定的不给人家开检定证书而开校准证书也违法,衡量一下哪种违法更为严重?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人员迫不得已也就只能执行国家校准规范进行检定了。我认为,造成这种横竖都违法局面的责任在国家法规管理部门,不在基层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也不在执行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检定人员。 dbhlong 发表于 2015-1-25 12:22
哦,规斑竹说到这里,想起了全些年本单位送往北京的标准测力仪,就是出的校准证书;发票是娱乐性质的。可 ...
是的,所以在当前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通过测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实验室认可认证,规范“合格供方”的管理,把那些表面看是“龙”实际上是“鱼”的所谓“法定机构”,通过供方评价从《强制检定合格供方名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