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计量标准需要增加一台主标准器,怎么办手续?
如题:请教大家,我单位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已建某一计量标准因为工作需要,需要增加一台相同的主标准器(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均相同,检定项目不变),需要补办什么手续? 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更换标准器。填写一个申请即可。但是注意,你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标准器。 1033中没有哪里说到不允许在一个标准证书中同时有两台主标准器啊,有时候工作比较忙,需要几台同样的标准器的,不能说不给授权吧? 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更换后一栏增加一个主标准器即可,然后省局报批,单位备案! 如果是做主标准器,是不是应该附上该仪器的有效溯源证书,同时对建标资料做相应的增补? 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同时附上 新设备的溯源证书复印件、稳定性、重复性考核复印件
如果只是增加,更换前的项目不填,直接填更换后的内容 谢谢大家的热心解答,我向我们的上级部门咨询了,7楼的量友说的是对的,有一点不同的是在该计量标准到期复查时,可以将增加的标准器填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内,就是说:可以N个主标准器共存,这与3楼量友的意见不太一致。呵呵。 不知道谁正解,我只知道如3楼说所,省局已经将我们复评审的资料打回来了,必须删除两个完全相同的主标准器中的一个,被删除的那个如果想用重新建标(一个完全一样的第二个标准),不知道这个规定出处,望三楼指点,如果真有这样的规定,只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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