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orer 发表于 2015-5-1 20:58:42

还没学习,需要认真看看,貌似不大一样了

执法人员 发表于 2015-5-9 11:01:57

失望。怎么没人重视计量!

fjfh 发表于 2015-5-10 16:02:22

本帖最后由 fjfh 于 2015-5-10 16:04 编辑

原法规定,要先取得计量许可再注册执照,计量显得很碍事。这样改的目的是,当前要先放开市场,计量如何管就先放一放,以后再说。没完全删除第十二条,说明对计量还是有一定考虑的,有待分类改革、资质管理、职业准入、保险等统一协调进行。

celinelu 发表于 2015-6-11 16:18:21

删去第十六条了,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也不适用了啊?

sgsxwfq 发表于 2015-6-17 15:35:08

等人大正式通过计量法修改草案后,才知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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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改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