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建标
快要被建标的事情搞崩溃了,我们实验室有两本外地的检定员证,最初就考虑过是不是要转到企业所在地来,跟所在地质监局确认的时候,他们表示可以的,现在市级的考核老师标识不认可我们的检定员证书,要我们办理转证,可是已经错过开班的时间,崩溃啊,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在开班可能要等到明年了,想请教一下吧里的大神们,建标的检定员证一定要是当地的吗?根据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不是说只要有两个持证的检定员不就是可以了吗?心累,突然有一种计量职业生涯走到尽头的感觉 比较麻烦,唉 崩溃啊,上面的领导一直在催,我这边确实一直在进行,就是不知道为什么总是出各种各样的意料之外 是钱惹的祸,故意找岔,我的经历是在东莞考的证,到佛山后是被认可的直到复查到期后在佛山复查换证的 计量建标就是很麻烦啊我们正在进行中,我们这里也只认企业所在地的质监局的计量检定员证 如果是一级计量师就没有这个问题了,全国通用的。 moonkai 发表于 2015-8-5 17:49如果是一级计量师就没有这个问题了,全国通用的。
如果。。。。 最后还是要把检定员证从上海转到江苏,已经参加完检定员考试了 依照规定,检定员证的确应该由与企业主管部门同级的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或企业注册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发证。但,检定员异地调动工作,仍然从事原项目检定工作的,可到调入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备案,申请检定员证继续有效,待有效期满前时由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安排复查换证。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8-12 10:48
依照规定,检定员证的确应该由与企业主管部门同级的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或企业注册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 ...
请问是哪一条规定吖 julyanna 发表于 2015-8-13 10:13
请问是哪一条规定吖
质检总局2012年第123号公告附件《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第六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申请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授权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向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申请考核。”哪一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呢?在我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多处提到(例如第七条、第八条等)“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字样,也就是说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就是企事业单位的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计量监督管理、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检定员考评等均由其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或者主持。 多谢了,要是考试之前我就去质监局跟他们说让他们直接给我们换证了 印象中换证好像随时都可以到所在地计量协会办理,不受时间的限制的 我这里也涉及人员资格证的问题…… 金诚茹 发表于 2015-8-18 15:27
我这里也涉及人员资格证的问题……
你那里是什么情况啊,我这边已经解决了 为了收培训费故意找茬罢了。。。 茜茜 发表于 2015-8-28 00:11
为了收培训费故意找茬罢了。。。
要是只是花钱能解决到是好了 我们这里也是只认本地发的证。 可跟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协商一下,办理转计量检定员证,这样快一些 看来你在计量这个圈里混的时间还是太短,关系不到位,这个事情不必等着办班,直接到计量协会找关系办,让协会给你安排计量院主任培训换证就ok了。有事情还是要自己想办法,不要怨天尤人。 2015年8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了新版《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6日质检总局发布的《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考核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或者指定具有计量技术能力的组织机构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为组织考核单位。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指定的组织机构所组织实施的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后,向所在地的组织考核单位提交申请。
第九条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
已经取得《计量检定员证》,需要增加计量专业项目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考试及格的,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很明显,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技术监督部门无力自行组织考核时,计量院(所)或计量学会、协会等可以成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施考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有计量技术能力的组织机构”,指定的技术机构可以“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但其仍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证换证的机构仍然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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