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xiaobo55 发表于 2019-4-4 17:45:46

yhzhao2008 发表于 2015-8-22 16:32
这些不算什么,上次来我司校准的一家计量公司东莞泓测质检在CNAS官网上都查不到名称,停牌单位名称里也没有 ...

不会吧,这检测公司这么喽,

renkai 发表于 2019-5-5 20:26:02

这些弄虚作假的做法肯定是违反了《计量法》的,说得严重点那就是在做违法的事。

wulixi2000 发表于 2019-5-5 20:39:43

弄虚作假 就是在杀鸡取卵。

xg西瓜 发表于 2020-8-13 14:34:08

怎么破这个局面呢

mhl098 发表于 2020-8-14 09:51:29

这个TS是哪家公司?深圳的吗?

高智慧 发表于 2020-8-14 11:24:39

供求关系来说,现阶段对于咱们国家庞大的需要做计量的企业,各个省市计量所和第三方计量公司数量还是少的。
对于计量单位来说,就是多拉资金,使劲扩项,培养自己的专业人员。
计量单位是不会没有监管的,等大量的计量单位进来,供求关系相对合理点,我相信最后国家监管部门会出手的,到时候就是能留下来的就能挣大钱了。

zx5098 发表于 2020-8-18 13:47:17

哎 现在的校准证书就像没事卖纸一样,证书回来也没有什么人会看。只要贴了校准标签就安心了。行业悲哀,希望有能力的企业能将这个行业带动起来。

cy581100 发表于 2020-8-19 08:32:51

现在知道什么叫ZG制造,ZG质量了。。好好的ISO9001 到ZG就变味了。。
没有9001的要求,估计就没有校准的什么事了

lusd1985 发表于 2020-8-20 10:58:05

那是你找错计量机构了

大努力 发表于 2020-8-21 11:29:42

这种是有的,图人家价格便宜就要仔细审核再审核资质

大努力 发表于 2020-8-21 11:34:31

洪立祥 发表于 2015-8-6 10:27
你说的大实话,企业不重视,主管部门不作为,审核人员不尽职成就了这种现象。 ...

计量人员都是小职员小领导,一认真企业成本就会积极涨高,有好多设备精度不符合规程要求但是能满足企业生产研发,怎么办!

xt2541@163.com 发表于 2020-8-25 14:15:33

涨了不少见识,我还以为第三方都有资质,只是地域不同,下厂方不方便的问题;原来还有一堆没有资质的也在偷着弄!

liyoulei301 发表于 2020-9-14 15:08:55

现在校准市场很乱,监管不到位

小梅妮 发表于 2020-9-15 11:35:47

我们是正规第三方计量机构,遇到不少客户都要求直接出证书应付检查,眼睁睁的看着客户资源流走却无可奈何。造假存在是因为市场有需求,监管方要有火眼金睛,能够识破假证书,才能规范行业

whfmqa123 发表于 2020-10-27 10:40:00

假话说一千遍就是真话,一盒量块走天下的事情,还是要严厉惩罚,不光是设备,人员能力,方法,归根结底,数据才是真理,希望有监管部门看到这个贴

greenbroser 发表于 2020-11-5 16:11:59

爱琴沟 发表于 2015-9-11 12:57
TS计量是什么单位啊把证书拍上来咱“研究研究


天溯,大不了关了,重新注册法人就好。又没有市场禁入....

greenbroser 发表于 2020-11-5 16:16:36

renkai 发表于 2019-5-5 20:26
这些弄虚作假的做法肯定是违反了《计量法》的,说得严重点那就是在做违法的事。 ...

就是因为像你这样不懂法的太多,才有漏洞可以装,哈哈。你看看哪个条例罚的是校准机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女 发表于 2020-11-5 16:42:38

有钱单位不怕查,塞红包。没钱公司踏踏实实做事

仙女 发表于 2020-11-5 16:43:57

什么ts、jx公司,出了名的贴标签风格

计量小伙儿 发表于 2020-11-16 09:09:52

yhzhao2008 发表于 2015-8-22 16:32
这些不算什么,上次来我司校准的一家计量公司东莞泓测质检在CNAS官网上都查不到名称,停牌单位名称里也没有 ...

说不定是卖给第三方公司了吧    自己就当个中介

计量小伙儿 发表于 2020-11-16 09:12:25

看来TS被吐槽的挺多的估计是着急上市   继续资金回流

王超帆 发表于 2020-11-16 09:30:25

仙女 发表于 2020-11-5 16:43
什么ts、jx公司,出了名的贴标签风格

JX是哪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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