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建标问题
我们单位一直有可见分光光度计检定装置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检定装置两个计量标准。我在想两个计量标准用的是同一套标准器,现在也执行同一本检定规程,是不是应该合成一个计量标准更合理啊。一般该怎么操作?撤销一个,变更一个?麻烦知道的解答一下,谢谢。 本帖最后由 王朝英 于 2016-2-18 23:38 编辑07版的规程出来后就是一个计量标准装置了,不知你们是何原因还分成两个装置。你们的两项计量标准如果即将到期,那很简单,申请复查考核的材料就按一个计量标准申报,计量标准名称: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检定装置,分类代码:46113512,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如果在有效期内距到期复查还有一段时间,你也可提前申请复查考核,材料还是按一个计量标准准备。计量标准考核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撤销有技术法规规定,变更无法可依,所以只能采取申请复查考核的方式。 可以用一个啊,开展项目写清楚就行了啊 围观,表示2学到新知识了 计量标准是快到期了。是按复查申请就可以了吗?二合一的话,标准器还是有些变化的,比如干涉滤光片原来在紫外的装置中没有填写进去。12年考核的时候好像就是因为想合成一个的话需要按新建标申请考核,最后还是按原来一样上报复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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