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计量标准合并及拆分的问题
对于一个建立的计量标准合并与拆分的问题,是不是只有主要标准器相同才能共建到同一个标准装置里,还是被检量具同属一类而主要标准器不同可以共建一个标准装置里,请大家找到出处?1033中也没说出这方面问题 可以参照JJF1022里的命名规则 两个计量标准合并为一个建标的条件是,主标准器相同,或被检对象相同(不一定准确度等级相同)。主标准器相同,被检对象不同,合并的计量标准可以叫“某某(标准器的名称)标准装置(或标准器组)”。被检对象相同,因等级不同所用计量标准不同,可称为“某某(被检对象的名称)检定装置”。被检对象不同,所用计量标准也不同,两个计量标准不能合并为一个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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