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模拟人体秤检定是个空白吗?
前一 段时间有论坛网友提过这个问题,新的JJG13-2016不能用于医院模拟人体秤,我们也是不理解为什么这么出规程。我们也遇到这个问题,医院要检定证书。
最后经过我们研究,我们决定还是用1997那个版本,因为新规程2016虽然代替1997,但是我们认为它制代替了一部分,因为医院的人体秤它代替不了,并且目前没有医院模拟人体秤的国家检定规程,因为是强检,所以不能出测试或校准,因此,我们决定还是用1997。
从新规程中可以看出,市场和超市是可以使用模拟秤的,但是大多数市场上已经不用模拟秤了,所以这个新规程就是个摆设,没用的废规程。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对计量工作的态度……………… 本帖最后由 fxjliuzi 于 2016-9-18 10:19 编辑
探究这个问题,必须回到强制检定的基本概念上来,什么样的秤或衡器才需要检定??
一、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其中第10,11,12涉及到衡器领域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二、是不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均需要强制检定,不是!
只有涉及到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期计量器具才需要强制检定,在2015年新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中将4各方面,扩展至7各方面,增加了资源管理,司法鉴定和行政执法领域。
三、除1987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之外,在1992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92年374号文)”,其中对涉及到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项别号 项别 种别号 种别 强检形式 强检范围及说明
10 秤 (17) 杆秤 周期检定(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在使用时必须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8) 戥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
(19) 案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0) 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1) 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2) 皮带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3) 吊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4) 电子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轮载、轴载的称重。
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
(25) 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秤重。
(26) 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秤重。
(27) 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的称重。
(28) 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用于普通人体称量的秤,并不在强制检定的范畴内,可以无需强制检定。
但是,几十年的发展,1987年的强制检定目录,以及1992年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下的要求,医院卫生中,用于药品称重的少之又少,除了中药称重(可以采用戥秤、台秤、电子秤等),而根据人体称重数据进行定性的给药,尤其在麻醉、透析等场合;而医院也在懒政或不了解计量,一股脑把秤全部送检。
实际上检定电子秤是非常费力的事情,而费用确实很少,考虑到投入和产出,很多检定员都不愿检定;而目前做任何事情,都要有理有据,依法办事,这可能也是目前的状态。 专家闭门造车只管写出来发表拿金费,适不适用与专家无关 hblgs2004 发表于 2016-9-19 08:32
专家闭门造车只管写出来发表拿金费,适不适用与专家无关
不敢妄议。 本人觉得这个议题非常值得考虑:其实人体秤(体重秤)在日常的体检中,参军,和体育比赛中,和用药安全(用药剂量也与体重有关)方面是重要的,而且民众去医院也很关心这个量值。情况:1、监护仪中的血压量值(仪器标注为监护仪)。2、举重体育比赛用的电子秤(标注为电子体重秤)。3、电子秤标注为电子台秤。如果把一些仪器作为黑箱考虑,只是考虑量值而言,检定方法大同小异,只是换了副马甲,那么法律规定就很重要了,法律的解释也同样重要! 希望有关专家给出权威解释! 个人认为可以不必执行e=d,因为5.4.4.2误差计算中提到无指示较小分度值(不大于0.2e)的秤的计算方法,个人认为两者是矛盾的 本帖最后由 kendyma 于 2017-2-28 16:47 编辑
好久没来论坛了,不知道还有没有认识的人呢/
回答一下大家问题,也是个人理解吧
模拟指示秤不适合于医院和家庭的人体秤的原因是,这两个地方使用的人体秤是非强检,所以不用检定,只要依据规程出具校准就可以,使用旧规程出具检定是不合法的,因为新规程是明确替代旧规程,而不是部分替代。旧规程就是完全失效。
个人认为可以不必执行e=d,因为5.4.4.2误差计算中提到无指示较小分度值(不大于0.2e)的秤的计算方法,个人认为两者是矛盾的
e d 和指示较小分度值是有区别的,可以查阅衡器术语规程。在国际上I/II级才有e d不相等的情况,III/IIII级是必须e=d ,只有在国内因为技术水平不足,满足生产企业需要才有III级天平这种奇葩存在。而较小分度值是一个临时显示,不会长期显示。 本帖最后由 stsfhfh 于 2017-3-1 08:44 编辑
kendyma 发表于 2017-2-28 16:45
好久没来论坛了,不知道还有没有认识的人呢/
回答一下大家问题,也是个人理解吧
模拟指示秤不适合于医院和 ...
还有个疑问,医院手术室,手术前要进行麻醉,要根据体重来进行给药,而他们却用的是模拟秤,这种情况下是非强检计量器具吗?还有有的医院产房婴儿秤,也有模拟秤的情况,新生儿因为秤不准,吧出生时孩子的重量秤错,对产妇家人不太负责吧
还有,医院药房居然有的用的也是模拟秤,秤药材时药材不准了,这个责任比较大啊。
对于妇保中心,给孩子体检,有的也用模拟秤,这个月孩子40斤,下个月因为秤不准孩子30斤,为此孩子需要看医生治病,这个也不好说吧
个人认为,既然新规程不能用于医院,那么应该出台强制条款,医疗机构禁止使用模拟秤。改用数字指示秤 前阵子这个讨论是我发起的。我想告诉群主的是,二楼的意见是对的,强制不强制检定,不是我们定的,而是要看强检目录有没有列明,我们没权利扩大范围。至于这个目录是否合理,是否涵盖医疗卫生里所需的各种情形,比如9楼说的手术啊、新生儿称重的问题,不是我们层面能解决的了。另外既然97版规程明确作废,再使用于法无据,涉嫌违法了。16版模拟秤既然不包括医用人体秤,改用校准好了,这没什么问题。我们多年来习惯使用检定,很少校准也有习惯存在,校准用多了就习惯成自然了。总之无论从法规的层面、还是从工作严谨性的层面、转变观念,从管理到服务的改变及为企业减负等层面,继续使用废旧规程都是不合适的。个人意见供参考。最后你能确认你的土政策能通过上级单位主持的考核吗? 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17-3-13 11:32
前阵子这个讨论是我发起的。我想告诉群主的是,二楼的意见是对的,强制不强制检定,不是我们定的,而是要看 ...
这个问题跟领导反映过,人家就让强检:(但是还没规程,我们办事的怎么办?校准还不让开 因为新规程第一条就明确了此规程不适用于人体秤,既然JJG13-2016已经实施了,那么旧规程就失效了,即使出具了检定证书也是无效的。若参考此规程,做校准也不合适,而且人体秤也未列入强检目录中。所以,对于人体秤,我们单位直接就不检了。
说实话,人体秤都为四级秤,精度很低。人体秤的检测过程也比较辛苦,要配齐所有大小砝码。如果遇到不准的,调修还要花费不小的功夫,而且检测费很低,检定员也不愿意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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